03.05 警惕貪腐經紀人現象


警惕貪腐經紀人現象

貪腐經紀人現象自古有之,唐代鉅貪元載妻子王氏是歷史上比較有名的“貪內助”。王氏貪婪成性、蠻橫善妒,除了家庭事務,她還通過丈夫干預朝政,元載的不少“政見”就出自妻子的“枕邊風”,而元載的許多斂財行為也大多是通過其妻王氏出面促成的,王氏成了元載名副其實的“貪腐經紀人”。

《舊唐書》記載,元載上朝時,王氏放縱長子伯和等人“遊於外”,即結交狐朋狗友,藉機受賄索賄,以滿足自己貪婪的慾望。伯和等人依仗父親的地位,“唯以聚斂財貨、徵求音樂為事”,因此家中珍寶、美女不計其數。

近年來,有關部門對外披露的貪腐要案中,經常會出現“充當貪腐中間人”的提法。這些人通過幫助貪官出面聯繫行賄人、向第三人轉達貪官的旨意、收取或保管賄款,從而全程中介運作受賄犯罪。這些貪腐經紀人要麼是曾經幫助過官員的退休領導,要麼是官員的親朋好友,要麼是官員的妻子、情婦、司機等特定關係人。

從民法角度來講,經紀人是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中間商人,如社會公眾人物會聘請經紀人幫助自己從事表演、代言、肖像授權等盈利活動,或提供職業規劃、形象包裝、營銷宣傳、財富管理、法律維權等策劃、諮詢、代理服務,並收取報酬。民法意義上的經紀人是法院允許存在的,且可以因其中介獲得合法報酬;但貪腐經紀人的存在非但沒有合法依據,還是法律制裁的對象。

貪腐案件中出現的經紀現象,主要表現為受託為貪官提供賄賂居間服務的人,成功幫助貪官促成了一筆筆權錢交易,即利用貪官的權力影響牽線搭橋、暗度陳倉,幫助商人成功獲得項目或實現其他目的,同時幫助貪官獲取相應經濟回報,有的也會藉機從中收取分成或好處費。一些貪腐經紀人,一手從行賄者手中收錢收物,並代為轉達行賄目的,一手向受賄官員遞送錢物、傳達要求,並在二者間周旋溝通,從中賺取報酬。

行賄與受賄原本是一條毒藤上的兩隻壞瓜,作為受賄的畸形孿生兄弟,行賄才是受賄的根源。為了將行賄與受賄更直接、更高效地對接,這些貪腐經紀人成功地扮演連接行賄受賄供需兩端的支點和橋樑角色,在貪官與行賄人賄賂交易中頻頻牽線搭橋。在促成一筆筆骯髒交易的同時,大多自己也從中獲取經濟或其他方面的不法利益。

這些專業的貪腐經紀人,往往關係深厚、觸角廣泛,既靠近位高權重之官,又拉攏家財萬貫之商,故而能夠在權力與資本之間扮演中間人的角色,起到互通有無、連橫合縱的作用。賄賂犯罪中貪腐經紀人現象客觀上起到了權力腐敗催化劑的作用,擴大了賄賂交易市場。

貪腐經紀人的產生,實際上是在權錢交易過程中各方需求的產物。貪官畢竟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特別是一些高官,芸芸眾生中的生意人和普通百姓也需要有人牽線與貪官接上頭。而對貪腐官員而言,在反腐力度不斷加大的形勢下,明目張膽地腐敗變得越來越危險,故而需要“經紀人”走在前臺,甚至代為操辦賄賂事宜。經紀人中介賄賂交易使得賄賂交易市場更加複雜多變,不僅將腐敗的利益鏈條拉長,而且使犯罪手法更具隱蔽性、多樣性、“智能性”和反偵查性。

作為權力暗箱的衍生物,貪腐經紀人既是腐敗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反腐敗打擊的一大難點。首先要進一步規範權力運行機制,培育一個好的政治生態,加強對官員的有效監督,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真正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讓貪腐經紀人之“毛”無“皮”可附,掐斷這一灰色利益鏈的需求源頭。同時完善懲戒機制,壓縮政商之間的灰色地帶,減少中介人出手的機會。其次是要完善立法,增大介紹賄賂罪法定刑幅度,擴大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範圍,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真正讓這類權力掮客為自己的不法中介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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