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轉知!疫情期間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政策有調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3部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0〕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3部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

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財政廳

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切實做好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實行分類指導精準施策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內黨明電〔2020〕6號)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優化服務措施


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分區施策的原則,在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按照屬地政府的統一安排,全面恢復住房公積金服務,合理安排人員上崗和營業網點對外服務時間,做好營業場所人員防護、體溫檢測和清潔消毒。實行預約辦理和錯峰辦理,減少人員聚集。對於受疫情影響的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加快辦理。積極推廣線上業務,引導繳存單位和職工通過網上營業大廳、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途徑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也可以通過12329服務熱線電話指導線上辦理業務。


二、臨時放寬歸集要求


受疫情影響,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屬地有關政策規定,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繳存比例不低於國家政策規定的5%。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說明情況並在一定期限內補繳後,視同正常繳存,不影響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合理調整提取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因貸款合同到期未能及時辦理的,可以順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對於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繳存職工,各地區可以結合實際,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將新冠肺炎納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範圍,患者可按相關政策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補貼治療費用。


四、適度調整貸款政策


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一線醫務人員、參加疫情防控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的職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業務辦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可順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於疫情防控一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自治區本級繳存單位按照自治區本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定執行,各盟市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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