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急!借點錢,過兩天就還”
“好”
然而……等到花兒都謝了,
借出去的錢彷彿潑出去的水,
難收!!!
借錢時稱兄道弟,
還錢時銷聲匿跡,
一男子借錢給“兄弟”時
“天真”地以為,
若對方不還錢,可直接以房抵債,
於是在借款轉賬中備註了“購房款”等字樣。
結果,差點吃了大虧!
以轉賬形式出借款項該注意什麼?
民間借貸證據如何保存?
讓我們一起走進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王某與林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出借25萬元給林某。同日,林某簽訂一份《計劃書》,載明欠王某25萬元,分3個月還清。2017年8月14日,林某手寫《借據》記載:本人林某因之前資金週轉,向好友王某借款27萬元,於2017年8月14日再借款8.7萬元,二筆共計35.7萬元。
王某誤以為若借款人不歸還借款可以直接以房抵債,於是在轉出借款時,除將部分轉賬的事由備註為“借款”外,其餘備註為 “網籤費用”“購房款”“購房”“房款”“買金”“買惠來房款”等。
而後,因林某未按時向王某清付欠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林某償還借款本息。
爭議焦點:王某實際是否向林某出借涉案款項。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改判林某向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說法:
本案王某以其與林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林某手寫的《借據》等證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並提交了其與林某之間款項往來的銀行流水,用以證明涉案借款實際發生。
但王某稱其因缺乏法律常識,誤以為在借款人不歸還借款時可以直接以房抵債,於是在出借款項時備註“購房款”等字樣。王某提交的銀行流水備註內容為“借款”“購房款”“購房”“房款”“買金”等,且備註為“借款”的轉賬金額也與涉案借款金額不相符合。
一審時,因林某未到庭,且“購房款”“房款”等備註內容明顯表示這些款項並非借款,王某提交的銀行流水無法成為證明涉案借款實際發生的證據,一審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時,由於林某出庭確認了涉案借款事實的存在,廣州中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改判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借款時,應對轉賬款項性質進行明確備註。
在民事主體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出借方以轉賬的方式向借款方支付借款,應當對轉賬附言等內容予以重視,對轉賬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確備註,實為借款則註明“借款”,勿因誤解法律概念而填寫與實際轉賬款項性質不符的內容。本案中,王某在出借款項時,沒有對轉賬款項的性質進行準確備註,存在較高法律風險。
為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若雙方對款項性質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以書面形式將變更事由及變更情況說明清楚,並在轉賬時簡要備註款項性質變更情況,這將更有利於證明雙方對款項性質等進行了變更。
民間借貸證據保存
實用錦囊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會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查明案件事實。在一般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合同、借條、收據等借款憑證以及款項交付方式、轉賬流水、出借金額、借款時間、轉賬備註內容等均是法院審查雙方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出借人是否實際履行款項交付義務的依據。
出於保護自身民事權利的目的,在發生借貸等民事法律關係時,當事人應當簽訂內容清晰明確的書面合同並妥善保管。與此同時,發生款項往來時,雙方當事人應避免現金交易,儘量通過轉賬等方式全程留痕,最大程度保存證據,固定交易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也為糾紛發生後主張權利保存充分的證據。
當前,不少人習慣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端進行轉賬,但該方式可能存在賬戶未實名認證等風險,發生糾紛時當事人舉證將受阻,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出借款項時通過銀行賬號進行轉賬。最後,給大家提個醒,
人生在世,不要因錢財之事
讓自己與親友產生隔閡,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應當以誠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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