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跳槽需谨慎,小心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典型案例:

被告何某自2006年12月起在原告李某豆浆店打工,后原告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某。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并约定如解除合同,何某两年内不得在该市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1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何某离开原告豆浆店到该市另一家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

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万元,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何某于于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给原告某豆浆店违约金1万元,被告何某在2011年8月13日前不得在该市任何与原告豆浆店相同或者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与原告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食品。

跳槽需谨慎,小心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律师说法: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温馨提示:

依据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属意思自治,劳动者审查劳动合同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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