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輕則罰款、重則追究刑事責任!濰坊昌樂重拳整治“燒荒”行為

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7日訊 3月6日,濰坊昌樂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雜草、垃圾等“燒荒”行為的通告》。為保護生態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昌樂縣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雜草、垃圾等“燒荒”行為,禁止向河道、溝渠拋棄農作物秸稈、落葉、雜草、垃圾等不良行為。

今後,昌樂縣各鎮(街、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露天禁燒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強化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好黨政機關幹部、社區幹部、村幹部、環衛人員、老黨員、老幹部、志願者等人員的作用,落實幹部包地塊、包路段、包河流責任制,形成良好的整治態勢,紮實推動禁燒工作開展,派出專門巡查組,實行24小時巡查制度,堅決遏制各類“燒荒”行為。

同時,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綜合執法等部門要各盡其責,加強對“燒荒”的執法監察,形成全覆蓋、無縫隙的全方位巡查體系,及時制止和查處“燒荒”違法行為,形成震懾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山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之規定,對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山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進行立案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燒荒”是全體公民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希望廣大市民相互轉告,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積極抵制、報告焚燒秸稈、落葉、雜草、垃圾等違法行為,自覺維護我們美麗的家園,共同守護好我們的一片藍天。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露天“燒荒”工作,投訴、舉報一切“燒荒”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6288110、6221451。

閃電新聞記者 李楊 濰坊報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