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偷拍上司通姦的民警被判刑:監督權界限在哪裡?


法律人的故事 來源:澎湃新聞、法制網

這是一則經典案例,引發我們對監督權的界限問題的深思。公民隱私權與與公民監督權之間應如何認定和平衡?

2018年12月,臨海市人民法院對偷拍上司通姦的民警一審宣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池文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網上的評論分為了兩撥,一邊是認為法院不該對其判刑,另一邊則認為法院判決很對,侵犯個人隱私應該一律重判。為什麼會出現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

“偷拍上司通姦”民警受審:否認指控2017年7月7日17時,台州市黃巖區城東派出所接到報案稱,私家車保險槓的底部被人安裝了GPS定位跟蹤器。報案人正是時任黃岩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周某某。警方隨即開展調查,從GPS定位跟蹤器的品牌入手,順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寶賣家。在提取交易記錄後,警方發現,定位器的買家是黃岩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文。池文說,在周某某向派出所報案前幾天,他剛剛向黃巖區紀委舉報了周,並寄送了周涉嫌違紀的線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攝到的周在路橋區綠城玫瑰園小區一地下車庫內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多段視頻影像。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黃岩公安分局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任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對池文實施了7日禁閉,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蹤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2018年9月21日,臨海市人民檢察院對池文提起公訴。12月24日,台州“偷拍上司通姦”民警涉侵犯個人信息罪案在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池文的辯護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易藩表示,池文在法庭上對檢方的指控予以否認,堅稱無罪。楊易藩在辯護時指出,
與一般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不同,池文在獲取信息後並未將其進行倒賣或從事其他的經營活動,而是向紀檢監察部門和主管單位舉報,“性質差別很大。”爭論:孰輕孰重?公職人員隱私權與公民監督權值得一提的是,池文舉報的對象周祥輝先後受到黨紀、司法的懲處——2018年5月14日,黃巖區紀委決定對周的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審查,周的職務被暫停;2018年12月17日,周祥輝被黃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周祥輝因舉報事發而先後被追責,網友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咎由自取。但對於舉報人池文一審被判有罪,網友評論卻呈現水火不相容之勢:一方認為池文舉報屬行使公民監督權,一方認為侵犯公民個人隱私。

觀點一:公民監督不能任性而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監督權的主要內容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然而,不論是哪種具體的公民監督權,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單純地以結果論英雄並不符合法治的原則和價值取向,法治終究是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統一,這種統一不僅要體現在公權力的運行過程中,也要彰顯於每個公民、每個社會主體的生產生活裡。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憑藉自認為高尚的目標,弱化程序正義甚至視之為虛無的話,法治規則的穩定性何在?沒有了穩定的法治規則,整個社會的各類活動就會缺乏社會預期,正常社會秩序也就難以保障。
除了自身程序不正義外,跟蹤偷拍式監督對於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威脅和侵犯更是貽害無窮。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即便是違法犯罪之人,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合法權益也依然在法律保護之列。如果執法或司法機關因為工作原因,需要調取有關證據的,也要依法經過極其嚴格的程序。這種制度上的嚴謹和審慎讓我們每個人都受益。而只顧目的、不擇手段的跟蹤偷拍式監督,卻完全沒有任何約束,行為的過程、尺度、涉及人員的範圍、獲得的證據如何運用等完全取決於跟蹤者一個人來把握,這其中存在的各類侵權風險、道德風險毋庸置疑。隱私是個人的自然權利,無論隱私內容如何,會否違反道德或法律,也無論社會輿論或國家法律對隱私內容作出怎樣的評價,隱私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認或如何評價為轉移。

觀點二:監督權更重要首先,官員與異性有不正當關係,不僅是個人品性問題,往往還隱藏著權色交易等問題,決非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也決不是個人的隱私問題。對此,公眾是有權知情的。作為執掌公權力的官員,其隱私權也應克減的,一些對普通公民構成隱私的情況對他們可能構不成。
通姦雖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卻是黨紀政紀所不允許的。以涉嫌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池文追責,首先應分清他所侵犯的個人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受法律所保護。不能把個人合法權益和官員違法亂紀活動混為一談。其次,即使池文還獲取了其他信息,也應看到他是出於舉報的正當用途,而沒有擅自披露或者不法使用,幾乎沒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罪責刑相統一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最高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也闡明定罪量刑必須注意危害性相適應問題,必須注意將用於舉報和不法交易、不法使用信息的行為相區別,避免不加區分。最後,任何權利都具有相對性,不是絕對的,當與其他權利發生衝突時,必須根據重要性大小進行平衡、取捨。對國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違法亂紀活動的舉報權,恰恰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當與其他公民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是非基本權利讓步而不是舉報權讓步。應防止對其他權利進行片面保護而無視舉報權的現象。當然,行使舉報權也應當注意合法性,儘可能不對被舉報者其他權利造成侵犯。問題是,像通姦或其他違法亂紀活動,除了採取一些非常規方式,舉報人的選擇並不多。甚至,有可能讓自身陷入造謠、誹謗的困境。當然,這不是鼓勵偷拍,而是說池文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有其不得已。而在現實中,合法合規又行之有效的舉報渠道,仍需進一步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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