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维权须知:判决生效后,政府迟迟不履行该怎么办?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出台了诸多惩戒失信人被执行人的若干司法解释和合作备忘录。然而更多的焦点和重点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而最终见诸报端关于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政府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事件往往较少。那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后,都第一时间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呢?非也非也。

在本律师承办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曾经涉及到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乏少数,常常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比如本人所代理且已经结案的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某城中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然而判决生效且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某区政府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该义务。本人另外代理的一起安徽淮北市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市政府作出书面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然而在接到复议决定数个月之久,县政府仍迟迟不履行生效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维权须知:判决生效后,政府迟迟不履行该怎么办?

类似上述情况仍发生在本律师所代理的黑龙江和辽宁等地行政案件中,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对于司法权威的打击却极为严重。一方面显示了地方政府法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暴露了公权力的任性无度。那么,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究竟该如何是好?我们不妨简要分析一下:

一、针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95条、第101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修订后《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修订前《行政诉讼法》对执行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且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也无迹可寻。因此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了明确,为行政相对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供了依据。

维权须知:判决生效后,政府迟迟不履行该怎么办?

二、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复议申请人可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责令申请。

那么除了要求提出相关强制执行或责令履行申请外,对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比如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义务的,可否查封行政机关对公银行账户并予以划扣?可否查封行政机关的办公楼、办公设备等有形财产?可否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可否依据《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对此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部分情况进行了明确,但并不周全。

维权须知:判决生效后,政府迟迟不履行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在于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无论何种方式确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都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文书生效后对其的约束力之一即在于需要及时全面履行该义务。部分地方政府动辄无视法律,无异于在消耗自身的公信力,且少数地方政府藉此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相关行政义务,不过是自扇耳光。“打铁还需自身硬”,亵渎法律的部分行政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不到制裁,伤害的不仅仅是司法,葬送的或许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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