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非法放貸與正常的借錢,有什麼不同?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我們跟大家聊聊非法放貸行為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法放貸行為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從概念上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區別:

非法放貸與正常的借錢,有什麼不同?


第一:非法放貸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雖然非法放貸行為若要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有著嚴格的條件,不要以為沒有達到刑事處罰的條件就相安無事,還有國家相關部門對非法放貸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民間借貸屬於正常的民事行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因民間借貸行為發生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進行調解或判決,不會受到行政處罰,更不會受到刑事追究。

非法放貸與正常的借錢,有什麼不同?


第二:非法放貸行為具有職業性,是一種經營行為,必然包含靠借錢來營利和反覆出借資金。所以非法放貸行為概念中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簡單點說就是非法放貸行為人是靠出借資金給別人來賺錢,賺取利潤的,想賺更多的錢和利潤要經常出借資金。民間借貸屬於互助形式的、偶然民間資金融通行為,比如某人暫時因為生活或者生意上遇到資金困難向親戚朋友借錢度過難關。雖然民間借貸行為中也有利息,但這是雙方之間的一個正常約定,既然是幫助別人,出借人收取利息是理所當然,更何況資金放在銀行都會有利息,放在銀行雖然利息不高,但穩定,沒有風險,借給別人不穩定,風險高,不知何時歸還,利息的約定自然比銀行高,若利息超過法律規定不被支持。

非法放貸與正常的借錢,有什麼不同?


第三:非法放貸的對象不特定,這裡就是借款人不特定,所以非法放貸中包含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在2年內累計向多個不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這種不特定對象是雙方之間不熟悉、不認識,非法放貸行為人通過主動發佈廣告吸引借款人向自己借款。民間借貸大部分都是在親戚朋友同事認識熟人之間進行,被動的出借資金,出借人主動借給朋友是很少,雙方發生借貸之前也都認識,甚至關係都還不錯,不然在不熟悉的人之間,借款人怎麼能借到錢?我想沒有哪一個出借人會將錢借給陌生人,除非他不準備要這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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