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在夫妻关系下,男方欠债,女方要承担责任吗?

Xian1867235


首先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夫妻生活中,有很多的问题都需要双方共同商量去解决,想必大家都对婚前、婚后都有自己的一些见解及规划,假如双方去研究一些婚后的想法并且达不到一致时,矛盾就会出现,那么我们需要冷静的处理这些问题。当然,谁也不可能预测在婚后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但是,可能因为这些问题,婚姻的破裂,那么在夫妻关系下男方所欠的款,女方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要区别对待。那么什么是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一种民事行为对外所举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多指夫妻共同债务,也指合伙人之间对企业债务共同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个人对关于法律的知识是有限的,并不是专业的,所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概念及简单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定义及认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以及家庭成员有病的医疗费。在法律上,叫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假如男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有还款责任。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男方一人所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女方可以主张该笔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拒绝偿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旅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 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

2、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夫妻婚内财产独立,并且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

  • 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 还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以上都是有关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相关的知识,因为由于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也只能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简单的理解,当然,无论什么样的事情,每个人对待事物本身都有不同的见解及看法。

假如夫妻双方各自真的存在债务问题,要冷静对待,不要有极端的想法,还是请相关的律师咨询一下,或许能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化,最后希望大家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来正确对待生活所遇到的问题。希望这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繁华落尽已无言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男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那么男女双方都要共同承担,如果不属于,则由男方一人承担。

那么判断一个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遵循两大原则: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比如一张借条上男女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显然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要进一步判断该债务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另一方配偶是否知晓?对该债务是否享有了相关的权益?

比如虽然是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一开始不知情,但是后来知晓了,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就属于默认。这种情况下也是属于共同债务。

还有就是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该债务是用于日常消费的债务,或者是用于婚后公司运营的债务,或者是一方用来偿还家里的房贷等,那么这些债务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却享受了相关的利益,而且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用,那么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确认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比较复杂的,一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另外要结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进行判断。所以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比较好。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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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人所负债务,是否需要女方承担?

如果该债务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的,则不需要女方承担,如果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需要女方承担。

如果是在2018年1月16日前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过程中,只要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想承担该债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是,好消息来了,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弥补和完善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那么,在新的司法解释下,具备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般性原则——共债共签!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事后追认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防止夫或者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警示债权人在出借大额债权时,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防止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债务是否违法、违反道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下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该债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认定为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反之,则继续往下看!

该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资料”,我国城镇居民一般家庭生活消费种类总共分为衣食住行、文体娱乐、通信、医疗保健、家庭设备用品等,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的风俗习惯、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夫妻的生活状态(职业、工资、兴趣等)来认定城镇居民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一、该债务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果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么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想承担该债务的,必须能够证明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的;

  2. 夫妻双方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该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果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一般推定为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想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则必须举证证明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

  1.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包括共同投资、购买生产资料、从业工商业等。

  3. 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有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才需要承担。

以上是我关于“在夫妻关系下,男方欠债,女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一些个人观点,有不同见解欢迎在评论区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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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欠债,女方是否需要一同偿还,这得分情况而定。

所欠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所欠之债为个人债务的,则由男方个人负责偿还。

共同债务包括: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重庆甘律师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办理案件,对于你的问题,女方要不要承担责任,区分的标准是是否用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共同债务看似简单,实际上有很多说道,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一方欠债,多数都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了。接下我会根据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一一为您解读。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一种表现形式最为明显,那就是俩人都签字了。这就跑不掉了。比如张三李四是夫妻,张三向王五借款两万元,夫妇二人一起在借条上给王五签字了。但是过一段时间,张三李四离婚了,王五起诉二人共同还款,李四说钱都让张三挥霍了,她一分钱没花,主张不还钱,法院是不会认可的。因为你签字了,签字就要认,成年人要为自己行为负责,没有人拿刀架着你脖子上。虽然说有可能真的张三骗了李四,让李四签字了,钱也确实真的让张三挥霍了,你也得还,因为你签字了,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二人后来离婚了,也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张三李四都有偿还王五借款的责任。但实践中上述情况发生纠纷的都是少数,一般夫妻二人签字,一般都会认可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借款,另一方压根不知情,借条也是一人签字,另一人未签字。这种情况就很不利了。往往债权人都是主张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如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张三背着李四跟王五借款一万元,后来张三李四离婚了,王五以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张三李四共同偿还。正常的情况下,张三李四是需要共同偿还的,除非李四能证明李四不知情且张三的这比借款没用于家庭生活。这就很难办了,一万多块钱或者几万块钱,张三随意整出个借口都能弄到家庭生活上去,比如日常开支什么的,很轻松就能找个理由,而本来形式就对李四不利,李四也没有证据证明的张三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往往法官就会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假如李四能证明张三没用用于家庭生活,比如挥霍了,嫖娼了,赌博了,法官是不会认定的,而实践中小额的借款根本查不清到底干啥了,往往对不知情的一方不利,没办法,这就是现实。很多离婚的一方,往往都跟亲属搞虚假的债务,企图让另一方承担责任,比如张三跟李四离婚了,张三为了坏李四,就跟自己的姐姐伪造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说是有一天跟姐姐借的钱,张三的姐姐也认可,一万块钱根本查不清干啥了,很多法官有时候也无能为力,但是像这种的,查出来就是虚假诉讼罪,要判刑的。


但是大额的借款,比如十万八万的这种的,一方借款说用于家庭生活了,必须说明干什么了,而且必须得合理,不合理的,自己承担,不同于小额借款,大额借款必须审查,目的就是防范出现虚假诉讼。

我是法律解忧君,一个坚持原创的人,欢迎大家评论留言互动,有问题的可以直接提问,我会及时回复,点点关注点点赞,谢谢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忧君


您好!最重要的是要判断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女方不需要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女方是有连带责任的,需要“替夫还款”。

第一,如何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于所欠下的债务有着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担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要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根据题主的意思,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的欠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 证明这笔钱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包括购买、装修共同居住房产;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的支出费用;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承担的费用;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证明这笔钱并没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

特别说明一下,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第二,对于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1、如果是男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男方个人偿还。不过男方可以使用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他个人的部分进行偿还。女方没有义务为男方偿还。

2、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女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仍不够偿还债务,那双方都有义务拿出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且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以一方过世、或离婚所终结。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我们首先要看债务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生活性债务,一类是经营性债务。

生活性债务

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经营性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如果是上述两种类型的欠债,则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女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律师说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们都比较熟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个规定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夫妻关系下,假设男方自己欠债,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了,如果女方不承担责任的话,需要女方举证。这个规定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有些女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背负了很多债务,举证又特别困难。

于是,新规定出台了!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新规定里,我们看到,超过日常的债务纠纷,是不能作为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且将举证责任交给了债权人。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京云房产律师团


首先要看这个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还款义务,如果是双方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

那么什么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两人在夫妻关系下,男方欠债,女方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问题的核心在于男方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就需要女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是那么女方就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个原则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男方借钱,女方是否知情?知情后是否有异议?也属于很重要的判决依据,女方不知情,且借的钱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是男方借钱用于赌博、吸毒、酗酒等个人“享受”所产生的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

如果是男方借钱用于家里买房、买车、生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等行为所产生的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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