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我國男婚女嫁時的一種習俗,是男方給女方的一筆禮金,禮金的有無和多少是根據各地習俗來定的。
有些地方的彩禮十分誇張,給出去的往往可能是男方父母多年的積蓄,而痛快地拿出這筆積蓄無非是希望小兩口可以幸福過日子,但是小兩口萬一真的有了不可調和的矛盾,感情破裂了,這筆“不菲”的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我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對此有相關規定,如果協商後女方願意給那當然更好,如果女方不願意給,雙方上了法院,就要分情況了,存在要不回來的風險。
先看是否結了婚。如果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這筆彩禮應退還,因為彩禮本就是為了締約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果沒有結婚,婚姻關係自然是不成立的。
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了,就要看雙方是否共同生活了。如果只是扯個證,雙方還沒有共同生活又離婚,彩禮也應退還男方,這樣也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男方及家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結婚後不久就要離婚,男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女方應返還或酌情返還男方彩禮。
現在很多地方結婚不講究給彩禮這個習俗了,小編覺得,對於結婚彩禮,男方量力而行,女方理性主張或不主張,兩口子開開心心結婚,好好過日子比什麼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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