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 慧眼識財的林立,一筆投資成平安保險背後的隱藏首富

入市、出市再入市,林立的創業路似乎就是在走這樣一個過程。林立,廣東紫金人,出生於1963年,旗下有林立集團及林立集團子公司。

早期的林立默默無聞,其第一桶金來自於當時幾乎成為廣東一項全民運動的股市,但他沒有沉迷於股市,隨後將資金投入實業,先後與人合作創辦了希格瑪計算機以及怡景礦泉水公司等。前期的實業為林立積累了一部分原始資本,但真正讓林立迅速擴張併成為深圳首富的是他在2003年對平安保險股權的一次大膽投資。

慧眼識財的林立,一筆投資成平安保險背後的隱藏首富

這筆讓林立脫穎而出的成功投資展現了林立的眼光。據林立介紹,在2003年的時候,還沒有上市的平安保險股權並沒有像現在這麼受人歡迎。當時持有平安16.09%股份的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出於深圳國企重組的需要,在深圳市產權交易所以每股5.93元的價格掛牌出售8800萬股平安股份,佔當時平安保險總股本的3.6%。“由於當時拍賣價格高於淨資產,溢價20%,很多人就覺得股權太貴了”,所以在拍賣的時候最後竟然只有林立的立業集團一家參與。林立沒有錯過這個機會。“儘管當時很多人並不看好這個價格,但我相信我國保險市場廣闊,潛力較大,像平安保險這樣擁有一流管理團隊的優質公司一定有廣闊的前景並能夠最終上市。”林立說。

對於林立而言,除了這次投資以外,他的林立集團還先後涉及了電力、高科技、房地產、物資供銷、信息諮詢、計算機軟件、通信產品等領域,輻射範圍也擴大到了南京、武漢、長沙、四川、重慶和南沙等眾多地區。

談到平安保險的投資,林立透露了他的一個重要投資思路,對於價值成長型的企業,不能以當時賬面淨資產看價格,要以未來的發展和盈利能力,動態市盈率來估價。林立在2003年賣掉當時持有的多筆資產,籌措了5億元多資金,把全部家當孤注一擲買下了這筆寶貴的平安保險股權。林立在銀行做過稽核,對財務數字十分熟悉,他也表示,2003年平安的投資回報的確不高,當年每股盈利只有0.23元,投資回報只有3.8%,甚至低於當時銀行的同期6%的貸款利率。

但平安很快就有了令人驚喜的回報。在2003年12月,經保監會批准,平安按每10股轉增10股的比例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轉增後,立業集團持有平安保險的股份擴大到1.76億股。平安保險在中國的發展迅速,僅僅一年之後,也就是2004年6月平安就在香港上市。雖然立業集團當時持有的是非流通的法人股,但林立相信全流通的一天一定會到來。根據上市的制度安排,立業集團曾經有機會在香港上市流通賣掉平安保險的部分股票,但他很有耐心,堅持等待平安迴歸A股。3年後平安保險終於在A股上市並一路高歌,在今年10月就高達140元,價格較平安在香港的H股價格高出近30%。根據法人股鎖定一年的規定,立業集團持有的平安股票在明年3月就可以全部流通。

銀行業出身的林立,無不掩飾對金融業的偏好,除了平安保險,立業集團還曾經是廣東發展銀行、融通基金的股東。“早年國家對民營企業投資金融業限制很多,現在我們有了更多的機會。”他說。目前,立業集團控股、並傾注很多心血的華林證券是立業集團金融資產版圖的另外一塊優質資產。華林證券是立業集團在2003年收購江門證券改組而來。“2003年我做了最好的兩筆投資,一是平安,另一個就是華林。”林立說。

這位目前是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上位列第59位的富豪,但是外界對於這位富豪的評價卻是“低調”、“踏實”。“平民出身,卻很能結識高層人物。他做事謹慎,又很踏實,對商機的把握特別敏銳,很容易被人欣賞。”一位與林立相處數十年的人士評價。

《時代週報》曾在16年對林立做過一次報道,報道中這樣評價林立“儘管身為深圳首富,深圳立業集團董事長林立卻極少進入公眾視野。2007胡潤百富榜,低調神秘的平安保險股東林立身家140億元。深圳隱形首富林立,不僅通過中國平安實現了財富大幅增值,同時是華林證券實際控制人。”

但縱觀立業集團的歷史路徑極為複雜。公司資本結構變換和資產迅速擴張的時間點,又與對外資本操作的關鍵時機存在“巧合”。

立業註冊資金為1.8億元,經營範圍包括投資興辦各類實業、經營國內商業、各類信息諮詢及物業管理等,看起來它和另兩家一起掌控華林證券的民企所操行業各不相同,似無關聯。

據立業在深圳市工商局最新的註冊登記資料顯示:華林證券的第三大股東希格瑪計算機是立業投資的第一大股東,出資7020萬元、持股39%;華林證券的第二大股東怡景食品是立業投資的第二大股東,出資5860萬元、持股32.56%;華林證券的第一大股東立業投資,其當家人林立以自然人身份名列立業第三大股東,出資3920萬元、持股比例為21.78%。

在2019年5月,林立正式卸任立業集團法人代表和董事長職務,林立的弟弟林叢則由公司董事、總經理升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對於此次調動,立業集團給出的解釋是因為公司整體收入下滑,同時立業集團表示此次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變動可更好地對公司進行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的償債能力不受影響,不會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公司董事會決議有效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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