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擅自轉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的股權,具有法律效力嗎?

2015年,劉總和妻子趙女士共同出資50萬元,創辦了一家貿易公司,公司登記法人是劉總和劉總的表哥二人,實際上是由劉總佔股70%,妻子趙女士佔股30%。公司成立後,趙女士因忙於家事,並未實際參與到公司管理中。

2016年年初,劉總和妻子感情出現問題,劉總提出分居三個月,如果在分居期間兩人依舊未能解決矛盾,則協議離婚。由於公司股份屬於夫妻兩人的共有財產,一旦離婚,劉總就需要將自己在公司中所佔的股權分出一些給妻子趙女士。

分居後,劉總認為妻子除了最開始的出資外,兩年來並未給公司帶來任何實質性的貢獻,因而不想在離婚後將股權分給妻子。於是劉總找到表哥商議,將自己名下的70%股權全數轉讓給表哥,轉讓款為7萬元。劉總的表哥在明知二人已經出現感情問題的情況下,依然與劉總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趙女士在得知此事後十分憤怒,一紙訴狀將劉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最終,法院支持趙女士的訴訟,判決劉總和表哥的轉讓協議無效。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到,劉總的表哥在明知劉總與妻子感情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依舊與劉總用十分不合理的價格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趙女士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取得,劉總與他表哥的協議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讓我們來解讀一下這條規定,擅自轉讓夫妻的共有股權這項行為是否有效的主要決定因素有兩個:善意和有償。

擅自轉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的股權,具有法律效力嗎?

2.關於郭總的40萬元股票市值

郭總婚前持有25萬股股票,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進行人為操作,最後市值是40萬元,屬於自然增值,因此應算作個人財產,不能納入夫妻共同財

產範疇。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婚後產生的收益到底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解決起來也許情況會更復雜。最後,我們參考一下最高

人民法院傾向的意見:一方婚前購買的股權、基金等,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有過交易行為,那麼獲得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這期間沒有交

易操作,那麼離婚時的賬面收益更傾向於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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