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我在萬科看中一套房子並交了5萬定金但未簽訂協議,現在不想要了,該如何要回定金?

虎糾後生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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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買房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定金問題,其實退定金並不難,主要看你怎麼去溝通。 如果開發商五證不全,是不能對外出售的。這是違規操作,可以向房管局投訴。而你在開發商五證不全的情況下交了定金和首付,完全隨時退款,而且不用付任何違約金。

可以和開發商協商退款,如果開發商還不退,向房管局投訴,一般開發商沒這膽子,一旦曝光對他們影響很大。最後實在不行就只能走司法程序。 購房時一定要注意開發商的證件,畢竟房子不是小數目,

另外,如果的確是定金買家反悔就比較難要回來,但是如果認購書中有約定瑕疵對開發商不利的話可以通過起訴要回,法院會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不可歸責於雙方為由,判決解除認購書,開發商會承擔一半的訴訟費。


我房網


我十月份剛經歷過退定金的事情,跟大家分享一下,今年9月份,我被鏈家的一個小夥車接車送,騙去福山看房子,說是看萬科,結果看的是華安的,讓我交五萬定金,我沒有帶錢,支付寶有一萬,就交了一萬,回家上網查查,開發商糾紛多,畢竟一百多萬不是個小數目,就和售樓處談退款的事,他們也是不通意,最後找律師,幫忙要回,第一點,我也沒有簽定金協議,沒有摁印簽名,身份證都沒有要,第二點,他的收款收據不是開發商的財物轉用章,是中介的印章,沒有法律效力,如果開發商五證不全,更能要回來,有好多打的開發商的旗號賣樓,我們不要被騙了,一開始都說我的錢要不回來,我歷盡艱辛,終於要回來了,有好多售樓處是中介,大家一定看看印章是不是開發商的,沒有籤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網上有專門要定金的律師,不要以為定金都要不回來,先找個律師諮詢一下,希望你能要回來。


一帆風順的小姑娘


本人遇到和題主相似的情況,也正在處理退款的事宜。本人在另一家房地產開發商中看中一套房子,年初交了5萬定金,當時沒有細看收據明細。到今年十月份開發商通知前往售樓部籤合同,但在看完購房合同後,對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非常的不滿以及綜合考慮不打算在當地置業後,提出不想要這套房子了,並提出走退款程序退回當初繳納的5萬元定金。開發商肯定是一萬個不同意,說定金是自願交的,開發商沒有過錯的情況是無法退回定金的。

從那一刻起,便開始了漫漫的退款之路,並在持續之中。本人分享下提出退款及原因的過程: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當初交定金的時候開發商是否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證。由於本人看中的房子在交定金時開發商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預售證是在今年九月才取得的。第二手中的定金收據明細寫的是啥,如果是訂金的話是完全可以退的,如果是定金那就看繳納定金時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如果寫的類似會員費或者其他名目的就相對麻煩一些。根據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人確定開發商當時是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情況下收取的定金,這是違法行為。但是找出當時的收據發現明細寫的是會員費,於是諮詢了律師,律師的看法是會員費實質就是定金,在取得預售證前收取的帶有定金性質的都是違法的,可以要求開發商退回,如果不退回可以走法律程序進行起訴。而後本人又打電話諮詢市房管局及所在區縣房管局,房管局均回覆稱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將定金退回,如果開發商拒不退回再找房管局出面進行退回。

目前本人正處於與開發商溝通協商階段,前期開發商態度十分強硬不肯退款,但說諮詢了律師和房管局是可以退的,他們的銷售人員說他們處理不了需反映上層領導處理,接下來本人打算和開發商上層領導溝通,如果溝通無效再尋求房管局幫助,或者走法律途徑要回定金。所以能否要回定金的關鍵在於繳納定金的時間開發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其次看收據明細的描述是什麼,瞭解清楚這些可以向當地房管局諮詢退款事項。

買房還是需要慎重,尤其涉及交錢,即使能退回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問題可以繼續追問,或者覺回答滿意可以幫忙點個贊,謝謝!


番馬舞西風


您好😊,正常交了定金是不能退的,但是退也有退的辦法。

正常沒有簽署定金協議,開發商是有過失的,一般只給定金收據的,你可以看看收據是怎麼樣寫的。不簽定金協議的房子,一般是還沒有拿到預售證才會不籤的。

因此你可以正常跟銷售溝通,要求退定,如果不退定就投訴他們。

投訴的辦法有兩種,但投訴前一定告知他們,不退就只能投訴。

第一,工商局和當地住建局投訴,一般打12345和12315進行投訴;

第二,萬科總部客戶服務電話,一般說明情況第二天就有處理結果。

第一種辦法很好用,一用一個準,開發商最怕政府部門。

想退只能用點無賴的做法,沒有辦法,太好說話很難退。

希望可以幫到你,關鍵還有合適的理由才行。


辣條董事長KING


您好,作為業內人士,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點在法律上定金是不可退的,但是這個訂金是可退的。

如果你的是定金,只要不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你的定金都是不可退的。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比如沒有五證齊全、房源銷售錯誤、沒有盡到相關權益的告知、或者超出合同規定的定金範圍等,客戶是有權利提出退房返還定金或者雙倍返還的訴求,但前提,一定要有證據!

其次,如果是你個人原因,比如買完後悔了、覺得價格高了、看好其他項目了等一系列個人情況而提出的退房並返還定金的訴求,開發商是不會支持的。

這個時候怎麼辦呢?畢竟自己的辛苦錢不能這麼沒了啊!那你就要開始研究下認購協議有沒有問題是開發商的原因,如果沒有,那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如果都沒有,那你就要想以下辦法了:

1、和銷售經理唱苦情戲,讓他幫你申請,一般銷售經理是有這個權利的,你可以給點好處。

2、千萬別大鬧售樓處、越鬧越沒人幫你,要冷靜面對。

3、讓你的置業顧問幫助你銷售掉這套房子,這個售樓處是可以操作的,你也要花點好處。

4、萬科下面的銷售基本都是代理公司的,他們賣套房子不容易,只要他們有利益都會幫助你,前提你要會辦事。

總結下就是別鬧、搞好置業顧問和銷售經理的關係、會演戲,錢基本都會回到你手中。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地產業內那些事


您好,我們是海南環球屋,一直在關注和研究海南房產方面,此次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您交了5萬定金又未簽訂協議,對於開發商來說是一千個一萬個不願意將定金退還給你的,但也不是沒有辦法退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第一種:主動退。

當你和開發商開發商是關係戶或者關係很硬的,可以主動向開發商申請退款,一般開發商迫於關係這層面退還給你的機會很大。但是這種情況幾乎不存在。

第二種:協商退

當你跟售樓人員說要退房子時,售樓人員一般是要跟領導彙報才給您解決的方案。只要沒有一口回絕你就有機會把定金退還給你!比如開發商房子比較好賣都定出去,還有人想要購買,那麼你就可以和售樓處的人員協商將你的房子讓出去給需要的人,這樣也影響售樓處工作量和業績,也不影響你們的交易。或者售樓小姐會給你提供一個可以操作的方案,這種協商退往往會要你承擔一定的成本,也許是開發商,也許是售樓小姐,比起不退,購房業主也賺到了。

第三種:被動退

還有一種情況是開發商迫於壓力不得不退,可根據交付定金的階段有不同的操作。2003年有明確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比如,交了定金,合同未簽訂,且不歸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訂立的情況下,定金是要退還的。


海南環球屋


沒有交到5萬吧,我那時是兩萬南寧的,除非你的貸款不過才能退,但是非要退好像要扣錢


用戶1451115480878


專門有人幫忙退定金的,收少量勞務費。


zen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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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買房經歷的朋友們應該都有所瞭解,實際在買房之前,地產公司會要求購房者繳納各種各樣的"金",比如:訂金、誠意金、意向金、定金等。這讓很多人無法理解這些"金"具體如何區分並使用,甚至有些地產公司也對上述各種"金"傻傻分不清楚,這就造成了很多情況下白白損失了金錢!


1、法律規定

首先,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數額可以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20%部分無效。

也就是說,定金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非是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總款20%,這一超過部分無效!因此, 由於購房者原因導致違約終止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由於房地產公司違約而終止合同,則應按照政策規定雙倍返還定金。

2、分析

根據題主所說,交了5萬定金但未簽訂協議,由於條件不足,假設這裡的協議就是房屋購買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3、總結

據此,有這麼幾種情況處理:

1、根據題主所說“我不想要了”,這個條件應該屬於當事人一方原因導致的未能簽訂合同,這樣的話違約方就是購房人,那麼這5萬元定金是要不回來了!

2、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房地產市場一直以來都是炙手可熱的,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經常會出現預售許可證尚未到手,卻已經開始兜售房屋,如果房地產商兜售的房屋並沒有獲得預售證,那麼可以對方違約獲得定金的雙倍返還!

3、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調整致使一方有正當理由的,不適用定金罰則。也就是說,如果能夠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事宜進行協商,就有可能拿回定金!所以說,遇到這種情況,只要對方沒問題,那就只有好好溝通協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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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我是付了定金30000後,發現買的房子在整棟樓的特殊位置,開發商未告知,然後開始了漫漫維權路,找了律師已經上了一次法庭,敗訴!通常這些開發商在當地發展多年,早就搞定了各種關係,民告商很難!算了吧,也算因禍得福,房地產形勢不樂觀,虧定金總比套牢強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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