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源檢微刊》2020年第4期:區檢察院依法從快批捕兩起 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日前,區檢察院對涉疫情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溫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梁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於2020年3月1日依法向源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將朋友圈賣口罩的圖片、文字複製到其的抖音,發佈了有口罩賣的視頻,當天被害人劉某某通過抖音加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微信,諮詢買口罩的事宜,並於當天向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下單要了2萬元價值的口罩,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為取得劉某某的信任,稱沒有貨,將2萬元退回給了劉某某。次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聯繫劉某某謊稱說有5萬個口罩,每個兩元錢,被害人劉某某稱5萬個口罩全要了,並將10萬元貨款通過微信轉賬給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詐騙得手後,其並沒有口罩貨源也未發貨給事主劉某某,將贓款10萬餘元揮霍。區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於2020年2月21日以詐騙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某。

2020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溫某某明知其沒有口罩的貨源的情況下,利用其微信發佈其有口罩銷售的朋友圈,並附上了口罩的圖片。其微信好友張某某看到其發佈的朋友圈後聯繫了嫌疑人,經詢價後,以每個口罩2.5元的價格,跟犯罪嫌疑人溫某某購買了五十個口罩,後因張某某朋友也需要購買口罩,張某某陸續向溫某某購買口罩,通過微信轉賬從125元到900元不等金額給犯罪嫌疑人溫某某的微信。另還有750元人民幣,由溫某某提供其朋友曾某收款碼用於收取詐騙款750元人民幣,曾某再將750元人民幣轉回給犯罪嫌疑人溫某某微信,詐騙所得共計4360元人民幣。區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溫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於2020年2月27日以詐騙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溫某某。

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補充溫某某一案相關材料,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固定,儘快移送起訴。

區檢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服務疫情防控大局,集中辦案骨幹優先辦理各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在快捕的同時,區檢察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為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營造有利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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