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民事訴訟中,你提出了對方的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法院不採信不認定該怎麼辦?

禪觀位衍


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事實為依據,以法津為準繩,證據才是判案的依據。但沒有證據,法院無裁定和採納!但在某民事訴訟中,通雙方對質辨論,對方無言所答!但後來法院和被告方的律師,接受原告方的請客,這是在法津中是不允許的,在訴訟中,只能說,原告,還被告不管哪一方,應有證言,證詞,庭審辨論,這都是證據,現場斟察,這不能作一方證據,這是辨別究竟是哪一方說謊,這些都是法院判案的依據,也是雙方的證據。如法院偏向原告方,被告人的證據不管有不有說服力,但它是證據呀!那就是對被告不公,更談不上公證二字。在法律中,原告與被告是享受同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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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採信不認定一般主要是以下四種情形:

1.違法事實屬於其他法律關係,法院無權管。民事訴訟法官只能處理民事法律關係下的事實,其他的行政、刑事法律關係不處理,因為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權或者其他的司法權。而且就算有違法事實,如果不影響法院對你這個案件的處理,法院當然也就不採信不認定。

2.違法事實超出訴訟請求對應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法院屬於司法機關,特點就是“不告不理”,不單單是指受案的被動性,也包括審理的被動性,也就是法院只能審理你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部分,超出訴訟請求之外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法院都不審理,更不會採信和認定。

3.違法事實雖然與案件有關,但是不影響對案件的處理。這種情況下,法官也不會就這個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4.即使違法事實與案件有關係,影響案件結果,但如果你只提出了對方具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是沒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法院也不會採信和認定。這裡就涉及到“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提出這個請求或者抗辯、反駁,都要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

一般情況下,出現上面的情況,法官都會向你釋明(解釋說明)的。

總的來說,一是民事訴訟只處理民事法律關係下的糾紛,不處理其他法律關係(第一種情形);二是隻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無關的違法事實不處理(第二、三種情形);三是必須有充分、合法的證據支持(第四種情形)。

展開說一下為什麼法院不處理其他法律關係下的違法事實?一個行為可能對應一個法律行為,或者多個法律行為,而不同的法律關係則對應不同的程序(民事、行政、刑事)。比如我在街上隨便打了一個人構成輕微傷,那麼我打人的行為就形成民事法律關係下的侵權之債,可能引發民事說訴訟;同時又構成治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關係,可能引發對我的治安處罰。雖然同時引發兩個法律關係,但是卻是由不同的機關處理,民事訴訟是法院這個司法機關處理,對應的是司法權;治安處罰是公安局這個行政機關處理,對應的行政權。試想一下,我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方打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法官不能採信和認定我這個意見:因為雖然打人的違法事實與案件有關,但是隻有違反民事法律的事實法官才能處理,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事實法院無權管(歸公安局管),而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與本案的結果沒有關係。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告知我直接找公安局處理的。

總的來說,分權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一般情況下司法權、行政權各自獨立,互不干涉,也會出現法院對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的情況。


張毅刑事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基本的審判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光是提出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確實是有可能不被法院採信的。


說一個真實案件。甲(自然人)向乙(金融機構)借款100萬,並簽訂了《金融借款協議》。後來,乙砍掉頭息僅僅發放90萬元貸款給甲,甲雖然感到極度不滿卻也無可奈何。後來,借款期限屆滿以後,乙要求甲歸還借款本息之和共計120萬元。但甲認為,他實際借款只有90萬元,所以只用歸還借款本息共計110萬元。於是,甲乙之間發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分歧,最終乙將甲訴至法院。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無論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還是向金融機構申請的金融貸款,都是不能直接砍掉頭息的,而是應當以實際的借款本金來計算利息,並最終計算借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歸還的本息之和。因此,從事實層面和法律依據上來說,都是甲更有道理。

《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但是,在本案中甲面臨的情況是,他沒有證據證明,乙金融機構僅僅只發放了90萬元貸款給他。因為當初乙是這樣操作的,先支付100萬元到甲的賬戶,然後讓甲取出10萬以現金形式交付給乙,並且乙沒有出具任何收條。所以,即使甲提出了“乙僅僅支付90萬元的事實情況”,但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該事實不能成為法律真實。最終,法官只得判決甲向乙歸還借款本息120萬元。

最後,我引用一名法官的諄諄教誨:“一定要拿出證據、證據、證據。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冰焰


要我說,基本每一份民事判決裡,對原告也好,對被告也罷,都會有這麼一句“對XXX不予採信”。

庭審,是有明確規則的,普通人連最基本的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就沒讀過,證據的形式,證據的三性,某一項證據具體的證明目的是什麼,對方可能從哪些方面抗辯,完全沒概念,想當然僅憑著生活經驗就要提出所謂違法事實還組織證據,這在專業人士面前,往往不堪一擊。

不予採信的可能性很多,對普通人來說,最常見的原因,比如證據形式被對方否定了真實性,比如截圖,相應的證明目的自然被不予採信,還有就是無關聯性,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法官不可能採信你的觀點。

前者,當事人會認為對方法庭上公然說瞎話,但換個角度看,這是你毫無訴訟經驗的表現;後者,當事人會覺得法官坑他,其實是法官地位中立,想扶你都扶不起來。


所以,結論就是,找個明白人問問,確實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的,可能通過二審,甚至是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救濟。

但其實,我十分不看好,至少我可以說,在北京,判決書說理部分還是比較經得起推敲的,改判的概率比較小,再審概率更是低。


陸駿秋律師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參與辦案。對於你的問題我會結合辦案經驗,詳細為你解答。


您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會有這方面的疑惑,不排除有某些個別法官違反報案原則,確實是選擇性的忽視,但是我想說的是有的當事人就是在想當然的認為自己就是對的,可能連最起碼的證據規則和庭審規則都不懂,一味的用自己所謂的樸素庭審主義在想事情。我們真的要區分這兩種情況如何處理。

首先即便現實司法制度如此嚴格的情況下,的確還是有某些法官界的膽大狂,在自以為是的選擇性的忽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但我可以肯定說這絕對是少數,非常少的少數,這樣的法官就是在刀尖上漫步,早晚有一天會因為自己的大膽而受懲罰。因為現在是辦案終身負責制,是跟著法官一輩子的,哪怕你都退休了,只要你曾經辦理過的案件出了問題,你一樣是被追責的。所以我問,如果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證據如果真的能證明案件的某一事實,哪個法官敢不用,換句話說,你能肯定你提出的所謂的證據就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上的證據嗎,不採納你的證據就是法院辦案不公嗎,我們一會在談這個問題。如果遇到該認定的證據不認,你完全可以不服他的判決呀,你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上訴法院你也認為判的不對,你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你認為也不對,那你想怎麼樣呢,好幾級的法院都判的不對,檢察院抗訴也失敗,你就認為你對是嗎,感覺全世界都在坑你,唯有你是對的,只要不支持你,就是法官有問題,這就是我接下來要說的有的當事人所謂的樸素的庭審觀。



我們上頭說過我的案件的確不乏有的法官的問題,但是相信我,絕大多數都是當事人自以為是,有的可能連證據規則都不懂,就跟法官高談闊論如何如何,不免很幼稚。我們作為承辦人真的很無奈,舉個真實例子,一個民間借貸的案子,原告提交給法庭的是借據複印件,舉證質證階段,對方說是複印件不質證,不承認,我讓原告把原件拿出來,原告說原件暫時找不到了,但是複印件也能證明被告欠他錢的事實,我讓他好好找找,給了他三天時間,他還是提交不了,我最後判決就是判決原告敗訴,然後原告開始上訪說我有證據不認,紀委領導找我,我就開始解釋。這麼簡單的案子根本不會錯,可是原告就認為他有理,認為我偏袒被告,人家被告不對複印件質證完全沒問題,法律規定是原件質證,提交的證據必須得能證明案件事實,不是你說能證明就能證明的。還有就是有時候你所提交的證據並不一定與本案有關或者與本案的爭議焦點有點,也就是說可能不具有關聯性,也有可能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證明效力低下,這也是有可能不被採納的,還有就是你提交的證據不合法或者證據形式不合規範,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都是有可能不被採納的。我們非常理解當事人,知道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畢竟不是專業的,可是有時候你認為對方是在說瞎話,或者對方的證據是違法的或者對方提出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你得拿出證據來啊,你拿不出我就是乾著急也沒用啊,法官得中立啊,法官就是一直中立也會有人說偏袒一方,我們也很無奈啊,你不能一味的認為你是對的,別人都是錯的,誰敗訴誰上火這是可以理解的,可並不能說敗訴了就將責任掛到法官身上去呀,而且敗訴了你還可以有很多維權途徑啊,總不能權利救濟全部用完,最後敗訴還認為全世界都在坑你吧,有那個時間多收集收集證據,或者多多諮詢其他懂法的人,也可以詢問主審法官你的案件敗訴點在哪裡,便於你維權。


綜上,我們遇到問題要辯證的看待問題。我可能說的有點大家不願意聽,但是一味的跟你們說好話我也會,可是那是對你們的不負責任,也不是我的初衷,我只想說實話。


法律解憂君


證明力不夠,再補強證據。有以下幾點注意:

一、在法定的期限內舉證

法院審理案件,一般要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一審程序不少於15日,二審程序不少於10日。

如果超過上述期間提交證據,法庭可能不予認可。

如果確實對案件定性有影響,也可能採納,但會對怠於舉證的當事人訓誡或罰款。



二、把握“三性”,提交有效證據

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從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出發,當事人提交證據也應從這三方面考慮。

重點說下關聯性,即證據的相關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繫。

實踐中,當事人習慣於證據堆積,認為證據越多越好。其實一些無關聯的證據會擾亂法官的注意力,影響關鍵事實的認定。



三、關鍵證據

有些證據由於採集手段、證據形式等因素,有不被採信的危險性,此時應當對關鍵證據進行補強。

如錄音資料,在民事訴訟中因其合法性、真實性的問題,容易存在爭議。在提供此類證據時,最好一同提供其合法來源、取得方法、錄音內容等物證書證。

支持請關注+點贊,謝謝~

法苑小馬叔


法院只是審判機關,管不了那麼多的。

違法行為並不都歸法院管,因為法院只是審判機關,有的違法事實是無法界定的。

美國的三權分立大家很熟悉,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各有其歸,而我們國家各個機關職能也是劃分的。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並不是慣常理解的那樣:違法行為都歸他管。

我們在法庭上說對方有違法行為,比如車輛超速超載,房子私拆亂建,我們可以說,但法院不一定認定,因為這些歸交警和城管管,這是他們的行政管理職責,如果法院加以界定,那就相當於超越其審判職責來行使行政管理職責,除非是在行政訴訟中,否則就算越權,沒有民事法官會做這樣的事情,那是公法範疇。

那法庭上我們說的違法是什麼呢?民事法律關係中,違法更多說的是違約,違約就是違反合同、協議的約定,而依法訂立的合同是受《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所以也可以把違約行為說為違法。

如果要實現你的訴訟請求,需要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事實作為支撐,那我建議你先讓行政機關做出認定,再來起訴,因為這是兩碼事兩個法律關係。


吳向東律師


法院是我們國家專門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主要處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你所說的民事訴訟就是法院處理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們國家制定有專門的《民事訴訟法》來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你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對方違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沒有采信和認定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你所提出的對方違法的事實沒有客觀有效的證據證明。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所查明的案件事實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如果你只是說說並沒有證據法院自然就會不予認定。

其次,你所提出的對方違法的事實並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是專門的司法機關,並不能處理一切糾紛。比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你在庭審時提出對方涉嫌合同詐騙的違法事實,那麼由於上述案件屬於刑事案件,應該先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最後,你所提出的對方違法的事實與案件沒有關係。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如果你在庭審時提出的違法事實存不存在並不會影響到本案的處理,那麼法院自然也不需要審查和認定。

法律不是萬能的,法院也一樣。


榨汁小二郎


民事訴訟中,你提出對方有違反事實和法律的情況,這要看問題嚴重不嚴重了,因為作為民事訴訟過程中,是允許當事人有虛假的辯論的,法官也不會主動介入調查。但是,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偽造證據,這性質不一樣了,就已經涉嫌妨害司法犯罪。你應該當庭提出,法官會採取相應措施。《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就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也對偽造證據,涉嫌虛假訴訟的行為,已經補充刑法中。所以,不論原、被告當事人,必須向法庭如實陳述案情,想通過調解、訴訟的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就是犯罪。(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這樣的事確實有,我在行政訴訟中也曾遇到這類似的事情,對於案情的事實部分雙方無爭議,但我主張的法律依據,法官不予採納,說是上世紀九十年代的法規,屬於舊規定。可對方又拿不出同等效力的新規定,法官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以全省都是這麼做的為依據判決對方勝訴。

面對葫蘆僧斷葫蘆案的做法,我提出了兩點質疑並上訴。

質疑一,"全省都是這麼做的"只是主觀臆斷,無事實依據。即便全省都是這麼做的,違反了法律法規也要糾正。

質疑二,法律規定,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問題來了,事實是板上釘釘了,雙方無異議。剩下的是以法律為準繩來判斷是非曲直,官司輸贏。

而細讀判決文書,文中只有極盡之可能貶低我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而無一條與本案有關聯的法律法規援引支持對方勝訴。

對於這些膽大妄為的枉法裁判,你唯一的出路就是上訴,申訴,窮盡一切司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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