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na·Lh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
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
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擴展資料
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區別:
一、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xiaoxiao
被我查到二審合議庭五人組成,開庭讓一個法官助理庭審,判決書上合議庭沒參加庭審的全簽名,唯獨任審理法官助理沒簽名,程序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