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陪審員可以和法官共同評議,並具有表決權,您怎樣看?

河南正商律師事務所


近兩年我代理的多個案件(有北京的、也有外地的)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組成合議庭。恰如其分,確實是“陪審”:

案件的主審法官應當是開庭前已經看過材料了,而人民陪審員在庭審前是完全不瞭解任何案情。對於訓練有素的律師,首次接觸案件,都還會有很多要問當事人的情況,要反覆研究證據與當事人主張之間的關係。但是,我參加的庭審,沒有一位人民陪審員要求看法官手裡的任何材料,也沒有一位人民陪審員向雙方當事人提出任何問題包括事實上的問題。

開過庭,人民陪審員在開庭筆錄上簽名後就走了。我想,他們不會再和主審法官碰面討論案件事實。主審法官也忙得很,不會有時間再去和基本不具備任何民事訴訟知識的人去討論案件事實。

法律上所說的案件事實,應當是合法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而不是普通人認為的事實。因此,如何認定證據的效力和其證明的事實是關鍵。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決定其證明效力,證據之間是否形成了證據鏈條,當一方的證據不充分時要考慮有關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舉證責任如何分擔,這些都是對於普通人來說太陌生了。

在美國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法官是當庭向陪審團解釋哪些證據合法,哪些證據不能考慮的。而我參加的有人民陪審員參與開庭,法官從未向人民陪審員做任何證據方面的指示或解釋。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我參加的有人民陪審員的案件審理,大多數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因為簡易程序的審限是三個月,普通程序的審限是六個月。依我觀察,案件只所以由法官獨任審判(審限三個月)改為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審理(審限六個月),並非案件真的需要合議,而是為了延長審限。

因此,我覺得,由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和事實認定,並不能解決案件公正審理和公正判決的問題。


律師張晨陽


人民陪審員是我們國家特有的一種制度,最初借鑑自蘇聯。根據2018年頒佈的《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之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但是請注意,人民陪審員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和法官一樣擁有表決權。《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也就誰說,在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時,人民陪審員並不具有表決權。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存在陪而不審的狀況。由於案件數量多,大多數人民陪審員是作為三人合議庭成員出現的。由於退休的人民陪審員時間更自由,因此法官更願意找他們來開庭。在開庭的過程中,很多人民陪審員並不能真正的做到評議案件事實並獨立發表意見。有的人民陪審員在開庭之前甚至完全不知道案件的情況,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也不會就案件事實進行發問並發表意見。

為了更好的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防止人民陪審員制度流於形式,筆者建議應該對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適當的改革。當然重中之重還是應該減輕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一線人員的辦案壓力。


小二郎觀影


有沒有都是一樣的,法官說什麼陪審員就是什麼,法官表決同意或反對陪審員照做就是,拿人錢財看人臉色,否則,隨時炒魷魚了


隨緣8387744284325


陪伴,陪護,陪審員參與體顯民主進步表現,很遺憾,人民陪審員,變成旁聽生,處了文化程沒有過高要求,提建議,有些食品案件,可以讓陪審員參加舉手表決,傾聽陪審意見,看看和法官判決是否一至,


清浙相吊


取消陪審員制度,實行陪審團制度,才是司法的進步,正義的核心!


WQ19721014


問題是陪審員是本院選的!!!


傅律師vs財富傳承


如果碰到有個性的陪審員偶爾還會提出一些和法官意見相左的觀點,否則就純粹是協助法官判決意見的合法化,對案件的公正判決沒多大意義


春雨飛揚52208252


陪審員就是擺拍


堅持不下去怎麼辦


我覺得就應該這樣啊,更加人性化了。


悠閒的木子


有些陪審員是主審法官的領導,有些人民陪審員是社區街道辦的社會監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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