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关于共同犯罪中主体地位及量刑

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中,有时并非孤军作战,而是多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各参与人之间需要相互配合,以便更好的完成某项犯罪。本文主要讨论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各个参与人的主体地位以及量刑规定。

先普及几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除了人数至少要求二人外,还要求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故意。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也不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例如,二人共同去实施盗窃,其中一人负责入室实施盗窃,另一人负责门口把风,那么实施入室盗窃的人就是主犯。(刑法第26条)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例如,前述门口把风的就属于从犯。(刑法第27条)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例如甲以乙生命健康作为威胁,要求乙配合甲方去实施抢劫,基于此乙不得不去实施抢劫,乙属于胁从犯。(刑法第28条)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去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刑法第29条)

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一个刑事犯罪行为,如若缺少主犯,从犯也就不存在,如若只有主犯一人,也谈不上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从犯也应当对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鉴于从犯在刑事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地位,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属被胁迫实施犯罪,相比于从犯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来说,胁从犯的主观恶性亦相对轻微,因此在量刑时也会低于从犯,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虽然本身不一定亲自实施某种犯罪,但是因其教唆行为导致被教唆人去实施犯罪,因此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若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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