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來
看官們想一想:
武某,本案裡所謂的檢查助理,白紙黑字說明了,他從來都不是任何機構的檢查助理,他從來沒有接受過任何相關培訓!
而在CAS法庭上,WADA提供了主檢查官簽發的證明他接受過培訓的文件,並且在之前參加過一二十次檢測,具有經驗和必要的知識以及充足的授權…
這兩者之間,至少有一個是謊言!
1. 如果武某的書面證詞是假的,他站在孫楊的對立面,孫楊沒有翻身機會。但是武某需要澄清,他的書面證詞是怎麼回事。
2. 如果武某的書面證詞說的是事實,那麼楊某提交給IDTM說培訓認證過武某的就是假的,這個假的由IDTM提交給WADA,WADA提交給CAS並被採信。如果這個被推翻,那麼一個做假證的主檢官展開的取樣,是不是無效?做假證違不違法?Mr. Popa 證明“武某2018年1月參加過採樣,2018年2月可能也參加過”,沒錯他還用了個“可能”,這個算不算做假證?
所有一切,回到了核心人物:武某。
請向一個男人一樣站出來,終結這一切猜測。
SteveJobless
如果真的起訴了主檢官,就徹底身敗名裂了!主檢官是依據反興奮劑組織的規定,是一種正常的履職行為!這次的仲裁,適用的是瑞士法律!那麼,法院審理這個案子,該依據中國法律還是依據瑞士法律?原被告是中國國籍,在中國的法院審理案件,應該依據中國法律,這是主權問題,不能適用瑞士法律!但是,這個事件,都依據反興奮劑組織的規定,最終的管轄是瑞士最高法院?如果孫楊的律師稍微理智點,是不會發起這個訴訟的。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主檢官收了競爭對手的錢,倒是可以到公安局舉報。
至於律師是不是有理智,我看了律師的聲明,第一個反應,認為是假冒的。到現在也不明白,為什麼寫那個聲明!這不是一個合格律師該乾的事!
梁忠律師
我非法律行業,根據近期網上各種文章對事件的揭示,感覺起訴主檢官對仲裁結果改變的意義不大。
因為,仲裁庭的觀點是,規則正確,主檢官也是按照人家的遊戲規則履行職責的。既然參加人家的遊戲,就得遵照人家的遊戲規則,不能拿自己的主觀判斷或者自己的規則來說對方的規則有問題,然後拒絕執行。
對遊戲規則有異議可以提,可以抗議,但在對方採納修改前,還得要執行對方的遊戲規則,除非你不願玩這個遊戲。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是這個道理。
歸墟主人
應該是沒有幫助的。
孫楊對主檢官揚冰柔的起訴,存在兩種情形:
1、起訴主檢官行使職責失當。
主檢官行使職責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即使主檢官行使職責時有過錯,其過錯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指派主檢官的機構,主檢官個人不對其職務行為的相對方承擔責任。
因此,以此理由起訴主檢官不會獲得勝訴。
2、起訴主檢官未到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是相對於法庭或者仲裁機構而言的,證人是將其感知的客觀事實講述給法庭或者仲裁機構,其證言經質證後由法庭或者仲裁機構審查是否採用。
因此,證人出庭作證是向法庭或者仲裁機構提供證言,不是為了某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提供證言,證人不是身負某方利益而出現在法庭。
證人不對某方當事人負有義務。所以,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並不對哪一方的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的理由是什麼?
是孫楊未完整配合反興奮劑檢查且沒有足夠證明為何破壞檢測樣本。
退一萬步說,即使上述的主檢官敗訴了,能夠推翻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孫楊禁賽的理由嗎?
不能,因為二者不想幹。
再者,主檢官的拒絕出庭作證與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拒絕其出庭作證是兩回事兒,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拒絕其出庭作證是法庭程序問題,主檢官拒絕出庭作證是個人問題。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分析五項內容,第(4)項能否成為孫楊的救命稻草?
根據平等聽證原則,若因仲裁庭的疏忽或誤解,當事人提出的與裁決結果相關的證據、主張、辯論意見未被考慮,那麼瑞士聯邦法院將會進行調查。
可是,在聽證會過程中,孫楊和FINA,以及WADA已經確認,對仲裁程序無異議。
翻譯總出問題,可是,翻譯是自己找來的。
孫楊提出上訴,能否提出新證據,我們拭目以待吧。
郭廣吉律師
楊:請問孫方有證據指明主檢官要汙陷你嗎,為什麼在採訪時說要是主檢作弊,你都沒地方說理去?還有一些汙辱主檢官文章請出示證據。如果孫方還要談身份問題,對不起請貴方與國際機構交涉。如果是證詞,對不起還是國際機構跟貴方交涉後的回答。如果要起訴我汙陷罪如果還是國際交涉那些前面己說過怎麼做了,請貴方提出新問題並拿出證據,如果貴方非要提以往交涉證據,請貴方先用證據推翻國際機構判罰主檢官就認罪,主檢官執行國際機構職責,與國內法律有衝突,請與國際機構交涉,同時要求貴方向國民公開全部視頻資料及主檢官向國際機構提交的問題以示公平。
小楊155066668
談一談孫楊案第二季的“兩條戰線”。
如果將孫楊經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禁賽八年且自即日開始執行的裁決作為孫楊案第一季的話,目前孫楊委託律師啟動的上訴及相關程序,可以視為孫楊案的第二季。
從網上得知,孫楊及其律師團隊決定在第二季開闢兩條戰線。第一條戰線,是就該裁決結果向瑞士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並參與隨之展開的審理活動;第二條戰線,是就受反興奮劑機構指派、具有中國籍的三位檢測官提出“起訴”(原話)。毫無疑問,孫楊作為本案當事人,在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依照規定有權提出上訴。至於上訴後能否如願得到改判,則是另外一回事。
這裡只就設問者的問題,談談個人意見。
孫楊團隊雖說要“起訴”檢測官,但並沒有說明是通過何種程序“起訴”,也不知道“起訴”所要指控的事實是什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自行“起訴”的途徑有二:
1、民事訴訟;2、刑事自訴。從孫楊方面(包括律師及孫母)發佈的信息看出,所有人都是導致仲裁案敗訴的原因(惟孫楊娘倆除外),而三位檢測官更是罪不可赦。其罪大致有三:證件不合規、身份不合法、行為不專業。我們要問的是,假定這些問題(甚至包括更多問題)都客觀存在,是不是就具備了“起訴”條件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先說說刑事自訴。現行法律對刑事自訴案件範圍有嚴格限制,主要包括諸如侮辱、誹謗、輕傷、重婚、虐待、遺棄等輕微刑事案件。從孫楊方面列舉的情況看,檢測官的行為當不在此列。孫楊如果認為檢測官的行為構成了其他重罪,則只能向司法機關舉報,然後由司法機關查證後再決定是否進行刑事追究。在這種情況下,孫楊所說的“起訴”也就不成立了。
再說說民事訴訟。從孫楊方面曝出的素材來看,他除了懷疑有檢測官助手“用手機拍照攝像”,有所謂侵犯肖像權、隱私權之嫌外,還看不出有別的違規事實。但是,反興奮劑機構指派人員在履職時,又必須用到某些特殊方法,不能據此就認為是侵權行為。這好比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安檢或特勤人員檢查受檢對象一樣。所以,民事起訴理由也顯得勉強。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孫楊團隊開闢第二條戰線的動機是什麼?圍魏救趙?圍城打援?聲東擊西?……實在令人費解。殊不知,這第二條戰線與第一條戰線所需要面對的,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即便啟動後,對於孫楊團隊希望以此施壓並促成對仲裁結果的改判,恐怕只是一廂情願罷了。
最後,順便說一下孫楊團隊發佈的《律師聲明》。作為同行,實在不方便過於苛責,但有些話又如鯁在喉不得不說。我想說的是,律師不是敗訴不得(因為有些敗訴的確非律師之過),但不能為了甩鍋而綁架國家民族感情甚至綁架政治;律師也不是不能營銷,但不能為營銷自己而過於貶損他人。
律苑邱生
起訴主檢官感覺就像地痞無賴耍橫訛人感覺,既丟了人格有沒了道德底線,真的無語。
力173773432
人家只是做了應做的工作,你起訴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就因為她也是中國人就應該傾向你?你砸了血樣瓶,就是暴力抗檢,人家也要對工作交差吧。孫揚他媽就是個逗比,讓對方律師問的啞口無言。
石匠85856453
(本人非專業人士,但凡事總得講道理。孫楊若不想繼續申訴,我無話可說;若真想申訴,趕緊換律師!)
孫楊的周圍都是些什麼人哪?是在幫助孫楊嗎?在國外的聽證會上沒有良好表現,回過頭來找國內某個"臨時工"的麻煩——就算判她N年(N>8),對孫楊有什麼幫助?有多大幫助?甚至,會不會反而有損許多東西?
頭條上可以查到孫楊事件發生時、幾次庭審時的文字、視頻(外文都翻譯成中文了)。以孫楊的律師團隊在聽證會上的表現,就算在國內起訴那位主檢官,沒準兒會把事情搞得更糟糕。還是那句話,換律師!
孫楊受罰或許很冤,但對比一下最近因為肺炎疫情而各地貼出的"處罰辦法"以及咱新聞裡作為警示案例的報道,從"人員無資質"、"刻意針對孫"的角度進行分析、發揮的文章不怎麼站的住腳。
從新聞報道所見,只要"拒測體溫"的事實成立,從重從快地罰;質疑"拿體溫槍的大爺大媽們沒有資質"並鬧事的,加重加快地罰;至於憤憤不平地爭論"量體溫就是針對俺"的,處罰之餘,還成為了笑話。
如果,因為以前倆人有過矛盾,現在去起訴拿體溫槍的大爺大媽,豈不是更無厘頭?
唉...
冬眠覺曉68
首先為什麼楊冰柔把這麼嚴肅的工作當作兒戲來做,故意惹怒孫楊,把他引入歧途,犯下錯誤,然後再舉報他。全國人民要聲討之,給中國和中國的體育造成了極大的名譽損失。非常支持孫楊要起訴楊冰柔。後果非常嚴重!不可挽回,氣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