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太陽]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並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於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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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9:48:10 濟南盧震律師
[太陽][太陽]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後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並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於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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