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規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秩序,處置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為受到誣告陷害的幹部澄清正名,進一步激勵廣大黨員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處置。

第三條 處置誣告陷害行為,應當遵循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審慎從嚴、不枉不縱,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行為認定

第四條 為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採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僱傭他人,惡意檢舉控告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屬於誣告陷害。

第五條 誣告陷害由下列要件構成:

(一)行為人為自然人,不要求具備特殊身份;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具有使他人受到紀律法律追究、影響選拔任用,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個人不正當目的;

(三)行為人客觀上採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編造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幹部檢舉控告,且行為已達到黨規黨紀、法律法規責任追究的程度;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影響黨政機關、其他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 辦理處置

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對異常檢舉控告行為,需要查證誣告陷害的,應當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實施。

啟動調查以及認定誣告陷害,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請市州紀檢監察機關批准;市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向省紀委監委備案。

第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誣告陷害行為進行查處,必要時可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調查:

(一)承辦部門在初核或者立案調查過程中,認為舉報失實,涉嫌誣告陷害行為的,在初核了結或者案件撤銷時,應對是否啟動誣告陷害行為調查程序提出意見,按程序一併報請審批;

(二)其他部門發現涉嫌誣告陷害的問題線索,移送本級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分流辦理。承辦部門收到問題線索後,應就是否啟動誣告陷害行為調查程序提出意見,按程序報請審批;

(三)在工作中發現的其他涉嫌誣告陷害行為的,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檢舉控告的問題難以查實又無法明確排除的,不得啟動誣告陷害行為調查程序。

第九條 經調查屬誣告陷害的,依據檢舉控告人身份、管理權限等有關情況,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對檢舉控告人應當從重處理:

(一)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二)策劃、煽動、強迫、唆使、冒名、組織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

(三)對檢舉控告的問題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事實,反覆舉報,繼續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

(四)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誣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曝光典型誣告陷害案件。

第十二條 檢舉控告人不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可以視情況對其進行提醒教育。

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應當將調查報告、處理情況及時向本級信訪舉報部門備案。

市州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應當將辦理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信訪舉報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之間的銜接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共同做好誣告陷害行為處置工作。

第四章 澄清正名

第十五條 按照“誰辦理、誰澄清”的原則,對調查核實確屬誣告陷害的,應當由承辦部門及時提出澄清正名工作意見,按程序報請本級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第十六條 承辦部門根據個案實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澄清正名:

(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及本人發函說明;

(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的上級黨組織反饋情況;

(三)涉及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應當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反饋有關情況;

(四)在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通過召開會議或者個別說明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調查結果。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應當做好思想工作,激勵黨員、幹部幹事創業、擔當作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肅省紀委辦公廳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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