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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郊區舊街鄉後山村發生一起較大火災。火災發生後,市公安局郊區分局迅速對案件展開調查。
目前已查明火災起因為隨意丟棄菸頭引發山火,犯罪嫌疑人李某榮已被刑事拘留。
3月12日15時39分許,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平坦鎮、河底鎮發生火災。接警後,郊區公安分局快速反應,立即組織相關警種前往火災現場維持秩序、指引道路,積極參與滅火工作。大火撲滅後,警方立即開展調查工作,查明火災發生原因。
經警方調查,3月12日下午14時許,59歲的舊街鄉後山村村民李某榮到自家自有地中刨地,其間隨手將抽剩的菸頭扔掉,引發山火。因當時未能及時控制火勢,後蔓延到舊街鄉、平坦鎮及盂縣等處。
經專業人員調查評估,火災過火面積共計11338.5畝,經濟損失近3千萬元。
李某榮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3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榮因涉嫌失火罪被郊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4月1日移送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
近期我市天氣持續晴熱乾燥
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
請大家自覺遵守禁火規定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對違法者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刑 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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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山西省公安廳、陽泉市政府辦、陽泉新聞網
監製丨高秀利
審核丨葛慕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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