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该如何成功上诉?

本文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宋杰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副教授合作完成。


孙杨该如何成功上诉?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关孙杨的裁决于昨日正式上线。在此裁决上线之前,根据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其裁决所发布的新闻简讯,国内相当部分专业人士都认为,孙杨彻底败诉。即使其随后选择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上诉成功的几率也极低。仲裁裁决相当于终结了其职业生涯。笔者当时也是作此判断,并据此发表了评论即"如何理解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关孙杨禁赛8年的裁决"。


但在完整地读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之后,笔者的观点发生了彻底转变。笔者认为,由于仲裁庭在裁决中没有秉持中立和客观,裁决过程中充满着对孙杨的主观情绪,而此种情绪,已经"完美"地体现在仲裁裁决之中,因此,基于程序和裁决不公,孙杨完全应该上诉。并且,一旦上诉,上诉成功的概率也是极高的。


简单地说,仲裁裁决对孙杨所"体现"的不公,主要表现在:


裁决中明显地体现出对孙杨及其母亲人格的判断。而此种判断,是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的,已经超越了仲裁裁决审查的范围,违背了仲裁应"中立和客观"的原则。


在裁决第327段,在谈到孙杨与检察人员之间的交涉时,仲裁庭不自禁地对孙杨进行了如下评价:孙杨呈现出性格强势的特征,期待自己的观点能够占据上风。


在裁决第356段,仲裁庭写到:非常让人震惊的是,在作证过程中,孙杨丝毫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其也没有作如下表示:事后看来,如果当初采取不同的行动,可能更为可取。相反,随着仲裁程序的进展,披露的相关信息表明:他寸步不让,并最终试图将所有失误归咎于他人。


在裁决第358段,仲裁庭以孙杨自行邀请翻译员为例,说明孙杨试图把所有事情掌控在自己手中的性格特征。仲裁庭是这样写的:出乎意料的是,在仲裁庭请其做最后陈述时,孙杨邀请了一个不知名的和不为人知的人来担任其即席口译员。该人从公共通道进来并坐在孙杨的身边。孙杨在这样做的时候,似乎并不认为有必要得到仲裁庭的许可。他也没有以其他方式表明:他尊重其他人或既定程序的权威。 孙杨是一个世界级的运动员,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体育成就。但是,他不能位于法律或法律程序之上。 规则同样适用于他,就像适用于所有其他运动员一样。孙杨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在裁决第314段,在谈到孙杨母亲时,仲裁庭写到:他的母亲,看上去完全扮演着一个对她儿子毫无用处的角色(his mother,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 )。


从上述这些段落和措辞可以看出,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庭成员"情绪饱满",对孙杨及其母亲充满着偏见。而这样一种偏见,会明显地影响到仲裁庭的中立和公正,进而影响着仲裁裁决的客观性。


仲裁程序的核心与精髓,即在于将争端交付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争端的过程中,对争端双方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这是仲裁裁决的基础和关键,一旦缺失了中立,倾向或偏离争端任何一方,都会明显地影响到最终裁决的客观和权威。而这样的裁决,明显地会成为可撤销的裁决。


仲裁庭对孙杨的偏见,还可以通过一个很小的"细节"体现出来。在裁决中,很多时候,仲裁庭在称呼孙杨的时候,都是用"该运动员"(the Athlete)来指称。尽管在裁决的一开始(第2段),仲裁庭就明确过,对于孙杨,下文将用"该运动员"或"第一被上诉人"(First Respondent)来指称,但是,从既有的仲裁案例与实践来看,仲裁庭的此做法明显地有违常规,非常反常和罕见。


按照既有实践,在裁决过程中简称一方当事人很正常。一般的做法是,例如,对于被上诉人而言,要么直接使用其全名,要么将其简称为被上诉人,要么称其名或者姓,这都是可以的,符合仲裁的既有实践。因此,就孙杨案裁决而言,裁决称其为第一被告或孙先生,甚至杨先生,都没任何问题。


但称其为"该运动员",就有问题。


从国际体育仲裁院既有的裁决来看,对于当事人的称呼,还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一起将一方当事人简称为"该运动员"这样的案例。


仲裁庭在裁决的时候,一方面明确地指出,孙杨是一位著名的游泳运动员,另一方面,在绝大多数场合,却直接称呼其为"该运动员",而不是"孙杨",也不是"第一被上诉人",不是"孙先生"。也不是"杨先生",这只能解释为:在仲裁庭眼中,孙杨不配拥有最起码的尊重,甚至还不配被作为一方当事人予以对待。


称呼问题不是小问题。称呼直接反应立场和态度。将孙杨直接称呼为"该运动员",既显示仲裁庭对其缺乏最起码的尊重,也反映了仲裁庭对一位著名运动员的轻慢和不经意。


仲裁庭对孙杨存在固有的偏见,既可以通过前述段落和细节体现出来,也可通过对孙杨有关仲裁员资格异议的处理体现出来。


在本案进行之中,对于上诉人提名的仲裁员,孙杨先后两次对其资格提出了挑战。但相关挑战,均被仲裁庭驳回。那么,怎么理解仲裁庭一再驳回异议申请的行为?


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仲裁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很大原因,在于仲裁程序的灵活,当事人对于仲裁的可控制,以及对仲裁庭成员的信任。其中,对仲裁庭成员的信任,是仲裁制度存续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权威的重要来源。此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旦当事人一方对某一仲裁庭成员资格表示质疑,即意味着该成员不为当事人(一方)所信任。在此情形下,为维护仲裁机构和裁决的权威,该成员理应立即辞职,而不论相关质疑是否确实和充分。从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来看,情形正是如此。罕见一名成员先后两次被质疑而依然选择继续就任的。


而这样一个背景,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部分解释,仲裁裁决中各处"不经意"间流露出来的对孙杨的敌意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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