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朝国民的婚姻、家庭入手,看元朝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在元朝统治之下,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各阶级、阶层人氏的婚姻、家庭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接下来, 小编将从婚姻状况、家庭结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入手,分别介绍元代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从元朝国民的婚姻、家庭入手,看元朝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一、蒙古族的婚姻与家庭

多妻制:

元代的蒙古族实行多妻制。妻子的多少,由家庭的财产状况决定。据《出使蒙古记》记载:“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 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拥有妻子。因此,有的时候,姑娘们早已过了结婚的年龄,可是还没有出嫁,因为他们的父母总是把她们留在家里,直至把她们卖了”。由于财产状况不同,蒙古人的妻子数目差距很大,有的人可以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妻子,有的人只有几个妻子甚至一妻或无妻。

据《通制条格.嫁娶》记载:迁到中原、江南等地居住的蒙古人,依然实行多妻制。一般的官员、贵族,妻子的数目在五至十个之间;平民则少一些,一般是二妻或三妻,还有不少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在法律规定上,蒙古人多娶妻是不受限制的。

据《出使蒙古记》记载:蒙古人通行严格的族外婚,部族内部成员禁止通婚。因为实行多妻制,一个人同时或者先后娶其他部族的姐妹为妻并不禁止,而且是较为流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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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家族“黄金家族”


相互通婚:

在一些蒙古部族之间,往往保持着比较固定的相互通婚关系,成吉思汗家族的婚姻关系,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据《元史.后妃表》记载:成吉思汗家族的男性成员选择配偶,尤其是蒙古大汗、皇帝选择后、妃,大多本着“因其国俗,不娶庶姓,非此族也,不居嫡选”的原则。公主和宗室女出嫁,也早有定制,据《元史.诸公主表》记载:“非勋臣世族及封国之君,则莫得尚主,是以世联戚畹者,亲视诸王,其藩翰屏垣之寄,盖亦重矣" 。与“黄金家族”长期保持通婚关系的有弘吉剌、亦乞列思、汪古等部族。

成吉思汗所在的蒙古乞颜部与弘吉剌部原来就是世代通婚的两个部族。成吉思汗年幼时,其父也速该带着他去相亲,见到弘吉刺部的特薛禅,特薛禅称也速该为“忽答“(亲家),并表示:“俺弘吉刺家在前日子里,不与人争国土、百姓,但有颜色的女子,便献与您皇帝人家,后妃位子里教坐有来。”成吉思汗遂与特薛禅之女孛儿台定亲。成吉思汗建国后,以孛儿台为正后,“特薛禅与儿子

按陈跟随太祖征伐有功,赐号国舅,封王爵,以统其部族”,并且继续维持两部间的婚姻关系。

据《元史》记载:窝阔台汗又于1237年时特别宣布:“弘吉剌部生女世以为后,生男世尚公主,每岁四时孟月,听读所赐旨,世世不绝。”蒙古国乃至后来元朝的皇后,确实大多出自弘吉刺部;而弘吉刺部的男性领主,则几乎无一例外地具有驸马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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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

成吉思汗还先后把妹妹和女儿嫁给亦乞列思部的孛秃。据《元朝秘史》记载:建国之后,孛秃及其后人以驸马都尉的身份主掌亦乞列思部,长期保持与成吉思汗家族的通婚关系。宪宗蒙哥、武宗海山的皇后等,均出自亦乞列思部,该部的男性领主多娶公主为妻,承袭了驸马都尉的身份。斡亦剌部的领主,也与成吉思汗家族建立了相同的关系。

成吉思汗还曾与汪古部的领主“约世婚,敦交友之好,号按答一忽答” 。汪古部的领主建国后亦取得了驸马的地位,并与弘吉剌、亦乞列思等部的领主一样,后来有了“王”的称号。但明显不同的是成吉思汗及其后裔只将女子嫁到汪古部去,而很少以汪古部女子为妻为后。究其原因,汪古部属于色目人,不是蒙古部族,而成吉思汗家族显然只限于以属于蒙古系统的世婚之家的女子为皇后。据《元史》记载:与成吉思汗家族建立这种婚姻关系的还有畏兀儿族的高昌国王后裔和高丽王族等。

一般蒙古部族之间,也同样维系着比较稳固的通婚关系,元代著名的

“五投下”,除弘吉刺、亦乞列思两部外,札剌儿、兀鲁兀、忙兀等部,也都有自己固定的通婚部族。 在与其他民族发生接触之后,不少蒙古人通过婚娶或抢掠等方式得到了来自汉族以及色目各族的妻子。但是,为了保持“蒙古本俗”,大多数蒙古人仍然至少要娶一个本民族人为妻。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了元朝末年。

多妻制下的家庭生活:

实行多妻制,在妻室中就有明确的正、次或长、次之分。正妻只有一个,一般是结发妻子。正妻去世后,可以将位置仅次于她的妻子立为正妻。正妻以下的诸妻,按结婚时间先后排序,有时为了好区分,往往加上二、三、四等排号。在诸妻中,尤其是皇帝诸后中,往往指定几个人为长后。据《元史》记载:蒙古大汗多建四大斡耳朵(宫帐),由大汗确定守各斡耳朵的都是长后,在其下又序列着一些皇帝妻室。守第一斡耳朵的即正妻或正后。据《元朝秘史》记载:在决定家庭事务方面,正妻有高于其他妻子的发言权。蒙古人在列数某人的儿子时,包括他的诸妻所生之子,往往要特别指出其正妻生育的情况,突出正妻诸子的地位,也就是要讲明所谓嫡出、庶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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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大汗宫帐“斡耳朵”

在草原上的蒙古人,“每一个妻子都有她自己的帐幕和家属”。据《出使蒙古记》记载:从帐幕的位置和质地的好坏,可以看出该妻的地位。地位最高的正妻的帐幕扎营时排列在最右边(蒙古人以右为上),在最左边扎帐的则是地位最低的妻子。

从蒙古国到元朝,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战争,“老酋宿将死者过半

”,但是蒙古草原上的人口,“昔稀今稠,则有增而无减”。除了大量的外族人口被掳入草原外,蒙古族的多妻制为子孙后代的繁衍提供了基本保证。据《黑鞑事略》记载:“一夫而数妻,或一妻而数子”;“成吉思汗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战死之人,妻子亦能得到安置。“其死于军中者,若奴婢能自驰其主尸首以归,则只给以畜产;他人致之,则全有其妻奴畜产”。据《元史》记载:统一战争结束之后,东、西方蒙古宗王相继叛乱,再加上旱灾和风雪灾的不断袭击,草原上发生过“人民流散,以子女鬻人为奴婢”的现象”,正常的婚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多妻制的习俗依然保留了下来。

收继婚风俗:

蒙古族和其他北方游牧民族一样,有着传统的收继婚风俗。收继婚,又称为“转房”或“接续”,指寡居的妇女,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据《元史论丛》记载:按照收继者与被收继者双方的辈分,收继婚可划分为同辈收继和异辈收继两类。同辈收继即弟收兄嫂或兄娶弟妇,异辈收继则为子收庶母、侄收婶母、孙娶继祖母等。

实行收继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证家庭和家庭财产的稳定性,不会因寡妇再嫁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

据《出使蒙古记》记载:来自西方的传教士指出:蒙古人中的寡妇,如果无人收继,即不会重新结婚,而收继则是一种合法行为。收继的对象,除生身母亲和同母姐妹外,庶母、嫂婶甚至同父异母的姐妹都可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平辈收继和异辈收继的形式都存在。进入元朝之后,这种风俗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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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汉族


二、元朝汉族的婚姻与家庭

元代汉族家庭多为一夫一妻制, 以纳妾作为补充婚姻形式,基本承袭了前代的婚姻形态。受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影响,汉族的婚姻形式也有一些变化。

汉族家庭重视“主妇”的地位,选择配偶是人生大事,自然非常重要。在一般家庭的婚姻问题上,地区、社会乃至家庭、宗族、民族等因素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绝大多数汉人配偶的选择和婚姻的缔结,是在所居区域内进行的。在同村、邻村乃至邻里家庭中寻求配偶的现象,相当普遍。范围较大的择选可以扩大到毗邻的州、县或城镇。跨远州、县的婚姻乃至跨南、北方的婚姻,为数不多,往往是由偶然因素促成,如北方人到南方任官、经商等,就在该地婚娶。

元代的大一统虽然为人们的南来北往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各地区的相对封闭仍然存在,地区性婚配的格局并没有被打破。相比起来,城镇的情况比乡村要好一些,在大都市如大都、上都、 杭州等城市,经常可以看到来自不同地区的人婚配的现象。 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对于配偶的门第、出身、财力、品行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社会上,既有追逐财富、地位或美色的婚姻风气流行,也有择妻坚持行为端正、知书达礼标准的做法存在,更有专门买卖妇女的“奸人”的活动。但是一般说来,社会地位的高低、家境的好坏和受教育的水平,往往决定了人们婚姻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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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官员之间或官商、官员与富户大家之间的通婚,以及富豪大户人家之间的通婚,在汉族上层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据《元典章》记载:至元七年(1270) 尚书省的一份 奏折就曾指出: “随路迁转到任官员,多与部内权豪富强之家交结婚姻,继拜亲戚,通家来往,因此挟势欺压贫弱。”即真定史天泽、保定张柔、东平严实、济南张宏、天成刘黑马、藁城董文炳,是当时

北方炙手可热的六大汉人家族,不但高官辈出,还有相当大的地方势力。

蒙古国时期,为加强世族集团的凝聚力,各家族成员主要以其部属为择婚对象。到了元朝之后,各家族择婚不再限于一隅,改以朝中高官、地方大员或硕学名儒为主要对象。史氏、董氏及保定张氏,亦相互联姻,甚至各大家族都有与蒙古、色目官贵之家联姻的记录。南方的富商、地主,也纷纷与官员建立婚姻关系,并且相互通婚,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结合成强大的地方势力。在这样的风气之下,各阶层人往往难以打破等级、门第、出身甚至职业的界线解决婚姻问题,所以儒士家庭联姻,农户之间通婚,手工业者结为亲家,小商小贩相互论亲,成为社会上主要的婚姻模式。当然,亦存在跨职业通婚的现象,如小商贩、手工业者与农户的通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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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贵族生活


社会的不安定,严重影响婚姻的缔结和稳定。持续了20余年的蒙金战争和延续30余年的宋元战争,拆散了很多家庭,也使不少在战乱中流离他乡的人仓促成婚,造成了一些与这些人社会地位不符的婚姻。元朝统一之 后,社会相对安定,各地的婚姻重入正轨。

但是到了元朝后期,社会又动荡不定,并发生了一次因谣言而席卷中原、江南的仓促成婚浪潮。据《南村辍耕录》记载:

顺帝后至元三年(1337)六月,“民间谣言朝廷将采童男女以授鞑靼为奴婢,且俾父母护送,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于江之南,府县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十二三以上,便为婚嫁,六礼既无,片言即合。至于巨室,有不待车舆亲迎,辄徒步以往者,盖惴惴焉惟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虽守土官吏与夫鞑靼、色目之人亦如之,竟莫能晓,经十余日才息。自后有贵贱、贫富、长幼、妍丑匹配之不齐者,各生悔怨,或夫弃其妻,或妻憎其夫,或讼于官,或死于夭”。

10余年后,战乱又起,各地的婚姻再次受到重大的冲击。

儿孙婚姻由家长操办,对于不合“家规"、“族 法”的婚姻,族长可以进行干涉,这是汉族传统的做法,元代亦不例外。据《元典章》记载:世祖至元五年(1268),中书省户部还通过一起争婚案例特别强调“ 母在子不得主婚”。朝廷对汉人的婚姻,只是规定同姓不得为婚,并宣布以至元八年(1271)正月二十五日为限,“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后来又多次重申这一规定,并明确说明回回人等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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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元朝的统一造成了不少地区的民族杂居现象,使得一些汉族家庭面临与所谓“异族”通婚的问题。北方经过辽、金的统治,这一问题不太突出,江南地区则比较突出。南方人孔齐的《婚姻正论》代表了儒士阶层的普遍看法:

“婚姻之礼,司马文正(司马光)论之甚详,固可为万世法者。士大夫家或往往失此礼,不惟苟慕富贵,事于异类非族,所以坏乱家法,生子不肖,皆由是也。”

孔齐是坚持不与他族人通婚的,并在《不嫁异俗》中说出了一番道理:

“先人居家,誓不以女嫁异俗之类,尝曰:娶他之女尚不可,岂可以己女往事以辱百世之祖宗乎?盖异类非人性所能度之,彼贵盛则薄此,必别娶本类,以凌辱吾辈之女;贫贱则来相依,有乞觅无厌之患。金陵王起岩最无远识,以女事录事司达鲁花赤之子某者,政受此患,犹有不忍言者。世上若此类者颇多,不能尽载。世俗所谓非我同类,其心必异,果信然也,可不谨哉!”

孔齐的观点带有狭隘的民族情绪,但他的论述中,也揭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来自北方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多是官员、商人和士兵,或有地位,或有财富,或有特权,对于追逐政治待遇和物质条件的人,很难用“异俗”的观念加以约束和限制。加上蒙古统治者并不限制各民族间的通婚,民族因素确实影响着部分地区汉族家庭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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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的多妻制和汉族的妻妾制,在蒙古人眼中是有区别的。蒙古人的正妻、次妻观念,不允许引入汉人的婚姻形式之中。据《通制条格》记载:汉人的妻子,无所谓正、次之分,只能有一个,按照朝廷的规定,汉人“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若双方自愿,可以改为妾。妾既不能有次妻的称谓,也不应享有妻子的地位。据《元典章》记载:为了保持一般家庭夫妻婚姻的稳定,防止动辄休妻再娶和买卖妻子风气的蔓延,元朝政府依汉地旧例,规定“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也就是必须有无子、淫佚、不事公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理由,方可离异。符合离异条件的,还有“三不出之理”,即在公姑丧期内、娶时贱后贵和有所受无所归者,不许离异。卖妻行为,称为“义绝”,一经发现,即判为离异,卖妻钱财依数追没。如发现妻子有“犯奸”行为,则允许离异。 婚姻的缔结,男女双方必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不能只凭以前的“指腹并割衫襟为亲”及“媒约”或“口词”定婚。

据《通制条格》记载:対于“随路迁转到任官员,多与部内权豪富强之家交结婚姻”,元朝政府持认可态度,原因在于:

“迁转官员俱系诸色头目人等,离乡远近不一,贫富不等,若只于本乡及邻境交结婚姻,门户须要相当,儿女须配合,及媒约往来,地里遥远,难便成婚,因循一两任间,儿女过时,深为不便”。

对官员本身的娶妻置妾,朝廷没有更多的限制,只是要求他们在合乎“亡妻或无子嗣”的标准下择妻或立妻,而且必须经过官媒说合与明立婚书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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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女真、蒙古乃至色目人的影响,收继婚在汉族中也流行起来,北方地区尤盛,同样包括了异辈收继和同辈收继两种形式。元朝政府最初并不承认汉族收继婚的合法性。据《通制条格》和《元典章》记载:至元七年(1270)八月曾由尚书省出榜晓谕各地,不许汉人、渤海人等收继。次年二月,又颁发圣旨:“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十二月,中书省请求颁发“小娘根底、阿嫂根底休收者”的诏令,但得到的批复恰恰相反,允许收小娘(庶母)、阿嫂为妻,也就是承认了汉族异辈及同辈收继婚的合法性。但不久政府又颁发了一系列规定,对汉族收继婚加以限制,不但禁止子收父妾、侄收婶母的异辈收继,对同辈收继的兄收弟妇亦予禁止,收继表嫂等更在所不容。这样,“弟收兄嫂”实际上是元代惟一合法的汉人收继婚形式。

为了保护“守志”妇女,规定了愿不改嫁者可不与小叔续亲,“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要改嫁他人,“ 即各断罪,仍令收继”。叔嫂年龄差距太大,即所谓的“年甲争悬"亦不准收继。

需要说明的是汉族的收继婚往往发生在下层贫民之中,一般的汉人士大夫将此视为“乱伦”行为,不但不能实行,还不断加以抨击。江南地区受理学影响较深,妇女的贞节观和伦理观重于北方,所以收继婚现象较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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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服饰


据《元一统志》记载:汉族家庭的传统分工方式,是“男勤耕,女勤织”,或者是“男通渔盐之利,女习缉纺之业”男子主要从事生产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城镇居民亦不例外,坐肆贾卖及制造手工业产品多是男人之事,妇女则操持家务。在这种模式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较低,她们的社会交往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是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妻子与丈夫平起平坐的现象,如据《浙西风俗》记载:浙西盛行“妇女各理生计,直欲与夫相抗”的风俗。在城镇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妇女坐肆贾卖。

处理妻妾间的关系是不少汉族家庭面临的问题,妻妾关系处理不当,不但家庭中常起争执,还可能引发财产纠纷,这在汉族地区已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妻妾关系的处理上,元代汉族家庭的一般做法与前代没有什么不同。

汉族也有分家的传统,但不少人对此抱有异议,认为“人家兄弟异居者,此不得已也”,不分家者往往得到士人的表彰。如延安人张闰,据《元史》记载:

“八世不异爨,家人百余口,无间言。日使诸女诸妇各聚一室为女功,工毕,敛贮一库,室无私藏。幼稚啼泣,诸母见者即抱哺。一妇归宁,留其子,众妇共乳,不问孰为己儿,儿亦不知孰为己母也。闰兄显卒,即以家事付侄聚,聚辞日:叔,父行也,叔宜主之。闰曰:侄,宗子也,侄宜主之。相让既久,卒以付聚。缙绅之家,自谓不如。

这样的家庭,当然是比较少的。

汉族家庭的财产主要由长子继承。如家中无子,则用“过继"的方法"立嗣”。据《至正直记》记载:

“壮年无子,但当置妾,未可便立嗣。或过四旬之后,自觉精力稍衰,则选兄弟之子,无则从兄弟之子以至近族或远族,必欲取同宗之源,又当择其贤谨者可也";“异姓之子,皆不得为后”。

立嗣问题往往是影响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家庭招养老女婿入门,也是解决无嗣问题的一种方法,但往往使家庭关系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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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


三、元朝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

在元朝统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有的原来就有多妻制的习俗,有的则受蒙古族和汉族婚制的影响,亦采用了多妻或妻妾的婚姻形式。

被元朝统治者列为“色目人”的各民族,大多原来就实行多妻制。如唐兀人,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只要财力所及, 可以随意娶许多妻室。出身微贱的青年女子,只要容貌美丽,富人就会娶她为妻,并且愿意送给她父母相当优厚的聘礼”,一般人可以娶二三房妻室,甚至还有更多的,但有些人比较少,完全根据男人的财力所定。因为他们的妻子不但没有丰厚的嫁妆,反而要分享丈夫的牲畜、奴仆和金钱。结发妻子在家庭中享有比较优越的地位。如发现妻子有不贞或不法行为,则用“休妻”的办法结束婚姻关系。

据《汉藏史集》记载:吐蕃地区也盛行多妻制,而且不禁止各佛教教派僧人娶妻育子。各教派的教主、本禅( 教派执事)以及万户长等,多有正妻和次妻,有的人有五妻、六妻。不禁佛教僧人娶妻的风俗,还被吐蕃人带入了内地,影响到了一些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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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色目人中的大多数民族盛行收继婚制。除回回以外,唐兀、钦察、汪古、乃蛮和畏兀儿都同蒙古族一样,既实行同辈收继,也实行异辈收继。回回人严格禁止异辈收继,允许弟收兄嫂、兄收弟妇的同辈收继。据《元史》记载:顺帝后至元六年(1340)七月,颁旨“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对色目各族的异辈收继多了一些限制。

云南各族的婚姻风俗与其他地区不同。据《云南志略》记载:“云南俗无礼仪,男女往往自相配偶。”湖广行省的岑溪之民也有同样的习俗,

“每月中旬,年少女儿盛服吹笙,相召明月下,以相调弄,号曰夜泊以为娱。二更后,匹偶两两相携,随处即合,至晓则散”。

在多妻制方面,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的民族相同。如罗罗,据《云南志略》记载:

“嫁娶尚舅家,无可匹者,方许别娶",“妻妾不相妒忌”,“正妻曰耐德,非耐德所生,不得继父之位。若耐德无子,或有子未及娶而死者,则为娶妻,诸人皆得乱,有所生,则为已死之男女”。


蒙古统治者对各民族的婚姻习俗采取的是认可与保护的态度。据《通制条格》记载: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在圣旨中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就是说在本族 内的婚姻完全按照本民族的传统婚俗,不同民族人通婚,则服从男子民族的传统习惯,既表明统治者支持传统婚姻方式的维系,也为不同民族间通婚的礼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色目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有传统的家庭分工方式和处理夫妻关系的做法,有的和蒙古族相似,有的和汉族相同。另外,也有一些独特的家庭生活方式。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如云南的金齿百夷,男子“不事稼穑,唯护小儿”,妇女“尽力农事,勤苦不辍,及产,方得少暇;既产,即抱子浴于江,归付其父,动作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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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波罗

又如罗罗,“夫妇之礼,昼不相见,夜同寝。子生十岁,不得见其父,妻妾不相妒忌"。云南和西北的哈密地区,还有妻女留客食宿、丈夫不归的习俗。

对有些重男轻女的做法,政府是要出面干涉的。如畏兀儿“火州城子里人每的媳妇每,若生女孩儿呵,多有撇在水里淹死了”,据《通制条格》记载:至元十三年七月,忽必烈特别给掌管畏兀儿事务的亦都护等下旨,禁止淹死女孩,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首告的人每若是驱奴呵,作百姓者,违犯圣旨,管民官每有罪过者” 。

小结:

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对各族的婚姻及家庭生活中,干涉并不多,而且还有尊重各民族婚姻、家庭的表现。可见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和大一统国家,还是相当够格的。但是这只是这一方面的表现,在民族等级制度和其他一些方面,元朝的统治还是相当黑暗的。详情以后在赘述!

《元史》《出使蒙古记》《通制条格》《元典章》《元朝秘史》《马可波罗游记》

《汪古部与成吉思汗家族世代通婚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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