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股東連帶?

如果你告過公司,知道這個道理,即公司歸公司,股東歸股東

。意思說,公司以自有財產對自身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影響股東“逍遙自在”。

或許你很生氣,甚至認為法律不公平、不合理。但公司制度卻造就了阿里、百度、騰訊等巨頭和數千萬計的中小企業,他們帶給社會的價值恐怕數不清,道不盡。

沒錯,公司制度就是要保護股東,這是該制度的基石和魅力。


追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如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認繳的出資期限已到,但該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再或者公司破產,即使認繳的出資期限未到,股東的出資義務也加速到期。

如果公司資本認繳,股東可能就會將出資時間延後,那麼,即使公司被列為被執行人,讓債權人等待認繳期限到來、或者申請公司破產,再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那將是一個遙遙無期的過程。這種程序所需的時間和精力,致使大多數債權人都望而卻步。

其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即從訴訟開始,債權人可增加股東為被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1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俗地講,股東不把公司當“人”,使公司淪為他們的“玩偶”,利用公司的地位與債權人建立債權債務關係後,將利益轉移,掏空公司,這樣就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規定,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意為保護債權人,通過“刺穿公司面紗”,顯露出股東的邪惡真面目。


實踐中,為什麼判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多?

因為打官司要證據,並且這類案件的調查取證有一定難度。勝訴與否的關鍵在於債權人的證據。即使調查取證,前提也必須有線索,否則大海撈針,律師,甚至法院也無能為力。

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以及商業誠信仍未得到普遍遵循的背景下,公司極易淪為股東的“傀儡”。財務混亂、人格混同,股東把公司謀取個人不當利益的工具,這些情況並不少見。

根據現實情況,追加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來應當屬於訴訟常態,但因為債權人證據線索有限,調查取證困難,這條法律規定甚至坐上了“冷板凳”。如果股東個人不能或不願在交易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妨在交易當中,仔細蒐集下面的有利證據,最後交由法院判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在日常交易中,債權人應注意收集哪些有利證據?

第一,股東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你要追加的股東一定是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有管理權,而不是坐等分紅或股份升值。

第二,主體混同。如賬目混同、公司資金賬外循環、存放個人賬戶等事實可以推定公司對外已經就是個“殼”,名存實亡,股東才是實際的獲益者。如果股東是法人的,是否存在人員兼任、公章混用等情形。主體混同的關鍵就在於財產混同,如果財務獨立,其他都混同,也很難“刺穿面紗”。

第三,債權人是不是自願。如果債權人通過調查,明知債務人賬目混亂,個人和公司財產不分,股東也沒有采取欺騙、隱瞞、誤導手段,仍然進行交易的,那麼債權人就是主動承擔風險,股東沒有過錯,不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如果你的案件需要請律師打官司,一個要價1萬,另一個要價3萬,同樣可以增加股東為被告。前者要求你自行提供證據,後者卻能窮盡可能,自行或通過申請調取證據,在不承諾辦案結果的情況下,你會選擇誰?

如果你不願意付出更高費用,多承擔一點風險,人家一般也只能給你報低價。畢竟如果能勝訴的話,無非就是多一個或少一個人來承擔債務,這符合你的預期,也與律師的付出相當。但是到了公司執行不能的時候,你就知道貴有貴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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