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公正的判决,为何百姓总觉得冤枉?谈判决理由阐明的重要性


明明是公正的判决,为何百姓总觉得冤枉?谈判决理由阐明的重要性

笔者在头条发表了大量法律方面的文章,尤以刑法学为主业。不少的读者就相关问题提出咨询,更多的是喊冤,认为法院对自已的判决不公。我国地大人众,法院分布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也导致了文化及认知方面的差异,实属正常。可以说,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判决是公正的,不否认个别存在。为什么公正的判决,百姓总是觉得自已是冤枉的,甚至还与司法腐败关联到一起。笔者认为:司法判决不仅仅追求结果的正确与公正,判决理由的阐明更重要。以下笔者结合一起真实的案件展开论述,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一起真实案件的司法处理结论

明明是公正的判决,为何百姓总觉得冤枉?谈判决理由阐明的重要性

[案例] 陈某长期驻外地办事处工作,夫妻两地生活。其妻闲来无事,经常到当地某游戏室打麻将。2017年5月,陈某回家休养,游戏室老板刘某提出向陈某借20万,期限半年,刘某出具欠条并用其哥哥的房产作抵押。半年后,刘某不能还款,经陈某多次催要后,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尚还借款。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刘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陈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本案,从判决结果来说是公正的,笔者与陈某沟通中,了解到一些情节:

01 刘某说陈某提供的20万是投资款,刘陈两人是合伙关系,但陈说根本没有合伙的事,也没有在所谓的合伙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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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刘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一份三方协议,证明陈某是合伙人身份,但刘某并没有签字。

根据上以事实,认定陈某与刘某共同投资游戏室,即陈某系合伙人之一,刘陈两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如果认定陈某借给刘某的20万元系投资,则该20万元系犯罪构成之物,应依法随案移送法院。

陈某借给刘某的20万元系借款,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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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某陈述,所谓的合伙协议及三方协议,均系刘某伪造,陈某并不知道也没有在上面签字,因此,陈刘是否系合伙关系存疑。

陈某提供给刘某20万元的时候,刘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并以其哥哥的房产作抵押,证明了陈刘之间系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没有以对该合伙企业的债权出资的的。

因此,陈某与刘某之间为借贷关系,而非共同投资的合伙关系

陈刘两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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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一起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基于每个共同犯罪参与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分别认定各自的犯罪,基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故意的内容分别认定实行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01

假如陈刘系合伙关系,则两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两人均为实行犯,系主犯;

02 假如陈刘系借贷关系,两人仍涉嫌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刘某为实行犯,陈某系帮肋犯,为从犯。

笔者认为,陈刘之间为借贷关系,鉴于陈某妻子长期在该游戏室打麻将,陈某对该游戏室的性质有明确认识,陈某借给刘某钱,客观上对刘某开设赌场起到了帮助作用,陈某也有帮助的故意,因此,陈某系本案的帮助犯。所谓帮助的故意,是对帮助内容的认识,有客观的判决标准,不以陈某自已认为为必要。

对20万元借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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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陈刘之间系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该20万元均系犯罪构成之物,不是赌资,公安机关应随案移送法院,最终没收收归国有,而公安机关不能以赌资为由予以没收。

换言之,无论如何,陈某的这20万元是要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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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笔者认为,依据现有事实,法院对陈刘的判决是公正的,令陈某不解的是自已只是借钱给陈某怎么就构成犯罪了,也许其对共同犯罪的理论尚不太清楚,对自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没有认识。因此,需要法院在判决时阐明对每个犯罪人的判决理由,让其心服口服,减少百姓对法院的误解,多一些对法律的了解。不知法不等于无责,因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而免责的事例,当今极其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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