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單位有風險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單位有風險嗎?

特約律師 / 王兆瑞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律師析案說法律: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單位有風險嗎?

張某到河北省廊坊市的某建材公司應聘,從事行政工作,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張某提交了“因個人原因,暫不交社保”的書面承諾,建材公司因此也一直沒有給他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那麼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單位到底會不會有風險呢?

律師析案說法律: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單位有風險嗎?

律師支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屬國家強制性法定義務,是不可免除、放棄的。即使公司將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或有員工的書面承諾書,承諾不交納保險,上述雙方的行為也因違返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作為用人單位,依然承擔補繳保險的義務,同時可能還會面臨行政機關的處罰。

行動建議

建議該用人單位能夠合法用工,對於具體的用工方式,可根據具體崗位的不同,選擇不同的用工方式,通過合法方式規避相應的用人風險。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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