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超5亿元!全国最大走私蟒蛇皮案二审宣判(以案释法)

案例:

蟒蛇4550条、蟒蛇皮61790张及5112.05米、蟒蛇蛋29008个、蟒蛇肉28097公斤、蟒蛇油6254公斤、鳄鱼皮152张,走私数额超5亿元,被称为全国最大走私蟒蛇皮案。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单位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弘公司)被处罚金5640万元,东盛弘公司原总经理林某栋被判13年有期徒刑。

数额超5亿元!全国最大走私蟒蛇皮案二审宣判(以案释法)


数额超5亿元!全国最大走私蟒蛇皮案二审宣判(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

低价报关逃税600多万

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东盛弘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从越南、马来西亚等地采购蟒蛇皮和蟒蛇蛋后,采取低报价格方式从广西凭祥海关、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申报入境。

在先后任公司总经理的林某栋、江某民的组织下,邢某朝和林某江主要负责在越南进行采购,谢某负责制作虚假合同及办理报关手续,林某和陈某负责在苏州办事处销售走私入境的蟒蛇皮。

经统计,东盛弘公司先后申报进口蟒蛇皮31820张、蟒蛇蛋8000个,所购蟒蛇皮、蛋的货款支付方式为一部分按照正常购汇方式对外支付,超出报关价格部分的货款由公司财务总监陈某见、尹某(另案处理)安排以“饲料款”“借款”名义从公司账户支取后转入个人账户,后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供货商支付。上述蟒蛇皮走私入境后即被东盛弘公司发往苏州办事处、广州办事处、北京办事处等地销售。

经海口海关计核,东盛弘公司从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37.603852万元。林某栋等8人偷逃应缴税额200多万至600多万元不等。

闯关走私数额达5.56亿

2009年4月至2015年4月,东盛弘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在未取得蟒蛇及其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况下,从越南、泰国偷运走私蟒蛇及蟒蛇制品、鳄鱼皮等入境牟利。

在此期间,公司有明确分工:林某栋、江某民、吴某云联系货源,邢某朝和林某江协助在越南地区采购,郑某招协助吴某云将在越南采购的蟒蛇制品安排运输入境后在国内转运,部分蟒蛇皮由林某和陈某在苏州办事处进行销售,部分货款再由公司财务总监陈某见安排以“饲料款”名义从公司账户支取后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供货商支付。

东盛弘公司累计走私蟒蛇4550条,珍贵动物制品蟒蛇皮61790张及5112.05米、蟒蛇蛋29008个、蟒蛇肉28097公斤、蟒蛇油6254公斤、鳄鱼皮152张,数额为5.5611亿元。林某栋等9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为2000多万元至5.56亿元不等。

此外,2015年3月16日至7月3日,吴某云通过弟弟认识在泰国从事导游工作的苏某瀚。苏某瀚在明知吴某云没有相关贸易单证的情况下,协助吴某云从国内非法支付了10笔款项共计140万元到泰国。

涉案公司领“天价罚单”

2016年1月29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将林某栋、江某民、吴某云、邢某朝、林某江、林某、陈某、郑某招等人抓获。同年2月19日,陈某见接受调查。同年6月26日,苏某瀚主动投案。海口海关缉私局扣押了东盛弘公司蟒蛇皮29558张,蟒蛇皮边角料0.5千克。

2017年4月25日至27日,由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的东盛弘公司及林明栋等11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普通货物、非法经营罪一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口海关缉私局专门指派12名侦查人员旁听了庭审。

到了2018年11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东盛弘公司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罚金5640万元;林某栋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邢福朝、江济民等10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到1年6个月不等。

宣判后,东盛弘公司、被告人林某栋、邢某朝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高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告人苏某瀚非法经营的数额未达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应宣告无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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