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鉤沉」中國古代重視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

在人類與自然界的鬥爭之中,與疾病的鬥爭是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中國是文明發達較早的國家之一,我們的祖先很早就有與疾病鬥爭的經驗。

除了醫藥學的發展外,國家採取法律措施,利用整個社會的資源,有組織地與暴發性的傳染病進行鬥爭也是我國古代戰勝流行性疾病的重要方法。

古代統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來防治疫病

據鄧拓先生在《中國救荒史》一書中統計,我國在兩週時期,僅有一次疫病流行的記載,秦漢時期13次,三國兩晉時期17次,南北朝時期17次,隋唐五代時期17次,兩宋金元時期32次,明代64次,清朝74次,民國6次。

以上僅為見於正史的記載,用掛一漏萬來形容,恐不為過,局部性的疫情,多不見史載。

由於疫病發生的頻繁,古代統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來防治疫病。例如,我國的法律很早就有了保護環境資源,保護環境衛生的規定。《逸周書·大聚解》載周公說:“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

《韓非子·內儲說上》載:“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有人認為這是禁止向街道傾倒垃圾的規定,用重刑懲治破壞環境的行為。西周時,治國的指導思想是“明德慎罰”,強調“德治”,用禮來規範人們的行為。

《禮記·月令》將人與環境的關係全部納入禮法範疇,秦將其中一些內容編入《田律》。又據《法律答問》可知,秦朝已有專門安置麻風病人的隔離機構,稱為“癘遷所”;而《封診式》則有專門診斷鑑定麻風病的“爰書”。漢代承用秦律,這些規定依然有效。綜上所述,秦漢以前基本上是採取保護環境資源和環境衛生的方式,來防止疫病的發生和蔓延。

東漢末年連續的瘟疫,使執政者認識到,僅僅靠預防,不能對已然發生的疫病有所作為,還須進一步加強對疾病的治療和救濟。對老年人、婦女、兒童進行救濟,並適當減免百姓賦稅,這是救災的重要手段。

為防止瘟疫的擴散,晉代立制:“朝臣家有時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雖無病,百日不得入宮。”說明當時已有對病人及其家屬進行隔離的意識,以致在穆帝永和末年(約公元356年),因疫情嚴重而出現了“百官多列家疾”,不入宮朝奉,“王者宮省空矣”的狀況。皇帝派御醫,上門為患病的大臣視疾診療,並賜以藥物。地方百姓染病,詔郡縣備醫藥救治,甚至連監獄裡的囚犯有病也要給醫藥。

關於醫院,早在春秋時,齊國管仲為殘疾人和染有疾病的人設立專門的館舍收養之。南北朝受外來佛教思想的影響,始為“貧病不能自立者”設立醫院性質的醫療機構,稱為“館舍”。

北魏世宗永平三年(公元510年),頒詔:“敕太常於閒敞之處,別立一館,使京畿內外疾病之徒,鹹令居處。嚴敕醫署,分師療治。”這是國家管理的醫院性質的機構。此外,較大的佛寺也辦“悲田養病院”,收治無家可歸的病人和老人。武則天時,設專使管理。又有病坊收管病人,國家出本錢,以利息給養之,並派專使設專門機構管理之。

宋代以後,病坊制度繼續沿用,並且形式更加多樣化:安濟坊,是佛教寺院開辦的,為貧困百姓治病療疾;養濟院,為外來人員患病治療;福田院,設於京師四郊,專門收養孤、寡、老、病之人;漏澤園,安葬貧困死者及無主屍骨,等等。

在對待疾病的問題上,醫學與巫術總是在鬥爭的,由於時代和科學水平的限制,二者不免有交叉。古代醫學中雖不乏迷信的成分,但因中國古代的正統學說是儒學,而儒學的鼻祖孔子就不迷信“怪、力、亂、神”,因而中國的醫學教育也基本上是在儒學思想的指導下進行的,尤其是隋朝實行科舉制後,中央設太醫署,隸屬於太常寺,主管醫政管理和醫學教育,使巫術的存在就更加有限。

「史海钩沉」中国古代重视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

《本草圖經》,簡稱《咽經》,又名《圖經本草》,是一部承前啟後的藥物學鉅著,是宋朝最完善最科學的醫藥書。書中繪製了大量的藥物圖形,加以文字說明,準確地記載了各種藥物的產地、形態、性質、用途、採集季節、煉製方法、鑑別方法與配伍、禁忌等,圖文並茂,使用準確方便,開了明代醫藥學家李時珍《本草綱目》之先河。

唐代雖承隋制,但將給皇室治病的業務歸入殿中省的尚藥局,太醫署成為專門的醫學教育部門,可以說是世界上最早的醫學院。其分科有四:醫師、針師、按摩師、咒禁師,皆以博士為教師,此外還有藥物學的採藥師,學制為九年,在校生有數百人之多,甚至日本、朝鮮的留學生也在此學醫。

醫學教育的發展,對醫學醫藥知識的普及起著重要的作用,進而對於突發性流行病的預防與治療具有重大意義。地方長官不信鬼神,不聽巫術,能斷然採取正確措施,使瘟疫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中國古代統治者重視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

據歷史研究發現,中國古代統治者重視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注意環境保護,對山林、湖泊、田野等自然資源,以立法的方式,施行保護性開發利用,不能竭澤而漁。如“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佔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對於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也要懲處,主管者沒有禁止,與之同罪,“其穿垣出穢汙者,杖六十”;“主司不禁,與同罪”。

其次,國家直接對醫藥行業實行強制性管理。晉代已有《醫疾令》,唐代進一步發展完善。又如漢代誕生的《神農本草經》,因輾轉傳抄、增修,經南北朝後,已較混亂。唐高宗顯慶四年(公元659年),由宰相領銜,尚藥局與太醫署共同編纂了《新修本草》,後世又稱為《唐本草》,這是世界歷史上第一部由國家頒佈的藥典,分為目錄、本草正文、圖、圖經四部分,載藥850種,對藥品實行國家管制。

後圖與圖經散失,宋朝仁宗時又組織全國150多個州郡,將各地所產的藥物,繪製成圖,連同標本送京,完成了我國第一部由政府組織繪製的藥物圖譜,稱為《本草圖經》。醫學教育除設立教學機構外,國家對學制、教材、教學方式、考試方式等都有具體細緻的規定。

再者,對於突發的瘟疫,國家已有一套較為成熟的應付辦法。如太醫署每年都要根據時令準備藥物,對傷寒、瘧疾及金瘡之藥,必須有充足的備用品,以備不時之需。軍隊出征及重大工程項目之處,五百人以上,太常寺委派醫師一名隨隊出行。這些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每有疫情,政府的措施是較快的,局部疫情由地方官直接處理,“郡縣給醫藥”;若涉及的區域較大,則朝廷派朝官出使,視察疫情,派人送醫、送藥。對於傳染病,國家要求採取隔離措施,在京師者,疫情嚴重時,可以“廢朝”。

最後,當疫情發展到嚴重影響人們生產、生活時,國家就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如減免賦稅,減輕徭役,發放賑災的救濟糧款,對死傷損失重大的家庭,給予特殊的補助,如老年人、婦女、兒童往往補貼更多一些。

在重大的災害發生時,國家還要頒佈大赦令,對嚴重犯罪者,減輕刑罰,一般犯罪者則可免罰,這也是讓勞動力回到生產領域的措施。同時國家要停止一些重大工程,以減輕民眾負擔。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古代社會是專制社會,存在著階級壓迫,儘管國家有著相當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官吏的腐敗是這個制度的痼疾,好的法律措施,未必就能處處得到認真的執行,貪官汙吏往往利用自然災害,牟取私利,發國難財,使本來應該限制在很小範圍內的災害擴大成為全局性的重大災害。這也是我們應當注意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作者:王宏志,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中心教授)

審核:段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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