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期间“暖企护企”十二条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鞍山市委市政府《鞍山市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台安县委县政府《关于台安县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十一条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服务民企疫情防控和保障复工复产工作,及时解决民企所急所忧所思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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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检察自觉。成立院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作组长,常务副检察长作副组长,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作成员,统筹协调服务保障民企疫情防控和保障复工复产的“双线双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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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搭建沟通平台。完善防疫期间检企联系沟通机制方式,以检察长深度包扶企业工作为牵动,对68家规上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用活国家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充分运用视频接访、12309网络平台、8890诉求平台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提供贴身式释法维权服务,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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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信息畅通。积极参加市县“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选派20名青年干警,组建台安检察机关法律答“疫”服务队,开展“春风送法到企业”活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对涉民营企业、企业经营者案件抽调办案骨干,组建办案小组审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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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法治宣传。发挥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台安检察”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通过包保企业信息员,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咨询服务,做好复工复产政策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解读,促进企业恢复生产,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保护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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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打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妨碍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假冒注册商标、制假售假、销售伪劣防控药品、产品、物资、哄抬物价、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盗窃企业财物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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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监督、受理、审查、处理涉民营企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企业涉罪人员慎用强制措施,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避免企业因被立案、侦查影响疫情防控及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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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抑审慎办案。启动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抽调办案骨干,指定专人受理、流转、及时跟进、审慎办理。对于复工复产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犯罪的,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保障案件依法快速办结;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一律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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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运用检察和解。对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生效裁判,综合考量认定不可抗力或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等情况依法监督;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运用检察和解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劳动争议,助力援企稳岗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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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做实民行检察。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切实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行政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加强对涉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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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发检察建议。深入县经济开发区、农高新区及镇场民营企业走访调研,及时发现并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存在疏漏问题积极正确引导改进。督促食药监、动监部门强化对食药品、生鲜及肉类生产销售监管,发现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及有效堵塞漏洞,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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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信息,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复工复产防疫重点与注意事项,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工作。针对民营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要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到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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