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此处已添加圈子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