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慈善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慈善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五十三條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此處已添加圈子卡片,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