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員工兩次勞動合同期滿時一律要求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你有何評價?

雪鷹365


先看一下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賠償的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再看一下經濟賠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和員工續約,還要求員工主動辭職,這顯然是違法行為。

但是現實中違反勞動法的公司有很多,比如加班沒有工資,辭退員工沒有賠償,不給員工交社保。等等。

企業之所以這麼明目張膽,就是因為很多員工不願意去走法律仲裁,因為擔心自己一旦申請仲裁之後,即便拿到賠償,也可能在所在行業圈子裡被拉黑,不容易找到工作。因為對於企業來說,並不希望招一個與所在公司仲裁過的員工。

還有的員工明知道公司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交社保等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也不願意選擇仲裁,因為擔心因此失業。

而企業也恰恰是利用了員工這種心理及顧慮,因此更加肆無忌憚。

如果說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要求員工重新辭職應聘。從企業角度來說,當然是希望員工始終保持工作熱情,並且不斷提升自身。並且如果說公司沒有重新聘用員工,也因為員工主動辭職而免於賠償。

這個時候員工一定不要主動辭職,哪怕被辭退,也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如果員工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企業就不敢再做違法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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