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答案是很明確的,可以告。無論是哪家公司,還是哪個行業,如果工作時間是12個小時,基本可以確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工時的規定,這是毋庸置疑的。根據《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日工作時間實行8小時工作制,平時工作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每天工作12小時,就算是特殊情況,也超過了。但現實中可以看到,大多數人都不會高企業,為什麼明明可以告,而員工不高呢?


一、對於員工來說,告的成本太大

通常我們說公司和員工是平等的,工作是雙方選擇的結果。但在職場中,員工往往屬於弱勢的一方。跟公司的財大氣粗比起來,個人的力量是很薄弱的。告公司的話,要時間和金錢成本。而且是員工主張要加班費的情況,員工要對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對於員工來說,其實是很麻煩的一件事。


對於員工來說,公司不好,換一家工作就可以了。擔心要是告工作,反而讓自己不好重新找工作,而且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很有可能換了一家,還是同樣的情況。到時傳開了,反而是對員工不利的。企業可能就不敢聘請這樣的員工,這也是很現實的問題。

二、企業為什麼明知違法,還要讓員工長時間的工作

作為企業來說,對於這項規定,大多是心知肚明。但他們還是選擇了讓員工長時間的加班,一個是對私企來說本身的發展是比較困難的。大多是依靠薄利多銷,只能通過加班的方式來提高產能,來獲取更高的利潤。


對於一線的基層員工來說,工資的大部分來源於加班費。要是隻拿基本工資的話,沒有辦法生存。私企實行12小時的工作制度,還是有員工願意做。

對於這種情況,勞動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管理。而對於企業來說,員工的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可以實行三班制,讓員工有充分的休息。不然萬一員工出了事情,對於企業是個重大的打擊。


作為員工也要明白,身體健康才是第一位的。到時身體出現問題,再高的工資,也彌補不了。


討喜的魚


每天工作12小時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行業和特殊情況下,工作12小時可能不違法。對於鐵路、航空、郵電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實行不同的工作時間,如工作時間為12小時。

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的最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勞動者一是有權拒絕(法定的不可拒絕的情況除外),二是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企業要求員工超時勞動並且不給加班費,違法。

首先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超出這個時長就屬於加班。

再看國家法律對於加班的限制。加班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雙重協商的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那麼企業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加班。這規定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的時長有明確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法律對於加班費也明確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1.5;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不能夠安排補休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2.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3.0。

現在很多企業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員工加班,形成所謂的員工“主動”加班,這是違背勞動法的。對此,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一經查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給予該企業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然後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人數,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員工也可以提請勞動爭議機構處理。


法學磚家馬老師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眾所周知,《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私企把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放到10小時以上,甚至更長,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員工對此無法認可和接受,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去投訴,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要求資方提高收入待遇,對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按規定發放加班費,以此來彌補勞動時間過長對員工身體等帶來的影響。

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又存在兩個方面需要員工認真考慮的問題。一方面,就業壓力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延長勞動時間進行投訴,必然會引起資方的強烈反應。只要勞動執法部門介入,資方肯定會按規定調整員工勞動時間和薪酬待遇。但是,絕對不會善罷甘休,會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挑頭投訴的員工實施報復。一旦遇到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避免受到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資方是以計件等方式延長員工勞動時間的,亦即員工實行的是多勞多得、按完成的勞動量取酬,也是很難投訴的。即便其設計的取酬方案極不合理,也似乎很難抓住其把柄,這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能否通過一定的途徑,提高單位勞動報酬,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資方延長員工勞動時間,又不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是目前最為現實,也最為可惡的一種手段。如何規範,有關方面應當研究制定相關辦法,減少資方對勞方的傷害和盤剝。


譚浩俊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


只愛陌生人職場


當然可以告,但是你去告企業能否贏就是另一回事兒了。企業讓你加班,當然肯定會想方設法的去規避一些勞動法的有關這方面的規定!

借你來往認為,對於超長加班來說,如果超過規定的勞動時間就視為加班。似乎很多加班都不是企業強制性的,也沒有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來明文規定,或者某一些甚至來確切表明企業是強制加班,而且是超長加班。這也就是企業的高明之所在,因此員工去投訴和舉報企業是存在兩難的境地。

一、也不見得所有的企業加班時間都是12個小時!畢竟只是少數。

前一段時間對996的討論非常厲害。其實996工作制,在今天的互聯網企業以及一些新興行業競爭比較大的企業都是非常嚴重的。就中國的一些國企、比較規範的民企來說,996這樣的工作制度還是不存在的。

相對來說他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制度還是比較人性化和完善的。沒有說完全要通過壓榨員工的勞動時間,和犧牲員工的個人時間來縮減人工成本,或者來提高生產效率。

互聯網企業作為新興的經濟體,競爭激烈是無可置疑。由於互聯網快節奏、信息極快的更迭速度,以及高度創新的業態模式,造成了互聯網企業的高節奏、高速度和高運轉的工作節奏。也就造成了互聯網實實在在的加班時間較長,也並不是說這樣即互聯網企業是可以剝削和壓榨員工的工作時間!

知道不分期還是沒有這樣超長的加班制度的!

二、對於操場加班或者違反其勞動法的關於升職加薪的規定的,要想確切投訴企業來獲得勝利✌還是很難的。

我們都說超過八小時工作制是違反勞動法的,也知道拖欠勞動工資或者不給於繳納五險一金,以及各種違反勞動法的對勞動者不公平的待遇天天都有發生,大部分企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

但是也沒有見,有多少勞動者失去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和檢舉企業的勞動行為,去依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的。就連前段時間海爾集團惡意開除三名員工的行為,他們都沒有去勞動監察部門維護自己的職業權益。

那麼原因在哪裡呢?主要原因有三點:

第一點是,我國的企業還是比較缺乏契約精神,沒有對法律的敬畏精神,和做任何事,以法律為眾生。他們往往善於鑽法律的空子。

相較於外國和歐洲的企業而言,不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他們都比較崇尚法律自由。也就是說他們在職場住任何職業行為只需要通過法律來保障,法律維權意識比較強。

而我國的企業,這把的外國人是相反的!

第二點是,就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以及企業文化中,沒有明確的有關加班的規定和具體的書面文件。往往加班或者侵犯勞動的行為的一些做法都被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規避了。

即使你去摳每一條合同中的條款,也很難找到一條是完全對企業不利的。很多條款都是有著規避的性質,這就有我們的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有很大的關係。

第三點是,即使去勞動檢查部門投訴和檢舉企業,舉證比較困難!勞動者需要面臨巨大的時間成本,以及職業風險。

這裡的職業風險指的是什麼的?就說你去投訴和檢舉這家企業,就意味著你要失去自己的飯碗。同時也在行業內,造成了一種你是一個以前檢舉過你公司的人,別的公司就很難敢聘用你。

同時,作為勞動者,不可能完全拿出針對企業違法一些證據。面臨的證據不足,或者無法新城區就是實的違法事實。

勞動監察部門也就無能為力了。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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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我是一個打工的,0幾年的時候9個小時,1幾年後10-12個小時很正常。目前我的家鄉各個企業也都是這個時間甚至更長。為了解決員工的不滿,很多企業就用計件工資,或者班組小承包的方法來平衡員工心裡!這樣工資是高了點,但是分配的任務量也大,員工沒有權利調整作息時間,必須按規定完成任務,這樣就會從早晨5點幹到半夜。每天不少於17-19個小時的工作時間!


一片雲


可以告。但是實際國情是在國企和事業單位,上班不會告,事業單位是,書記老總輪流坐莊,錢從銀行和財政出,員工有保障;你說的是民營企業吧,老闆都很艱難,今年有幾個老闆不失眠的,你告了得幾百千把元找下一家再上班,再告,得錢,離職,再找都可以,荒廢的是自己。民營企業,選個好老闆,一起打天下,得個好結果,對得起自己。總之,一分汗水一分收穫。


老白生活愛好者


你以為企業是吃素的嗎?專門養著一幫法務是用來做花瓶麼?所以這個問題,如果只是從法理上來說,是可以告企業的;但現實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卻是很複雜的,這需要綜合分析,否則即使有員工告企業,也很難成功。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只是一種法理上的規定,從理論上是可以起訴企業的這種每日12小時工作。理論與現實之間,通常會有一些差距。往往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

而且《勞動法》除了標準工時制,還有計件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而題主所說的很多企業每日工作12小時,需要考慮企業12小時的具體組成,以及企業的工時制度,否則你告企業也是很難取得成功的。

一、企業對每日工作12小時的計算,通常與勞動者的算法不同。

企業可能會將員工上下班時的打卡簽到、晨會講話、吃飯休息等時間排除在外,這樣計算下來,可能員工真正上班工作的時間只有10個小時左右。

所以,有很多企業都會以時間的計算來打法律的擦邊球,從而儘可能規避法律的處理!畢竟現在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相關條款來對上班的時間做詳細的規範說明,是否包括那些吃飯休息等等時間。

如果按正常理解每日工作12個小時,企業執行標準工作時,毫無疑問企業肯定是違法了。可實際情況是企業並不是這樣計算員工的工作時間,從而給企業一個鑽營的機會。

如果企業排除這一些時間之後,每日工作12個小時,那就是毫無疑問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只要員工起訴企業,就一定可以取得成功。

二、企業執行計件工時制,故意提高勞動定額,從而讓員工被迫延長工作時間。

有些企業根據自己生產的性質,採取的是計件工時制。

在制定工資酬勞標準時,有意增加勞動定額,讓勞動者在8小時內根本就無法完成每日工作任務。無法完成每日定額任務,員工就無法得到規定的基本薪酬待遇,而且企業所定的基本薪酬待遇往往很低,如果不加班,可能員工的基本薪酬待遇,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因此廣大的勞動者為了獲得較高的薪酬待遇,只有來一場自己的工作時間,提高自己完成的計件數量。

甚至有些企業在制定加班計件薪資時,常常比員工的基本薪酬還要高。簡單的說員工的薪酬待遇主要靠加班來獲得。

我就知道有一家計件生產企業,其制定的員工基本薪酬每月1200元,必須要完成定額任務之後才能獲得。事實上,如果員工不加班僅靠這1200元,連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

這就迫使員工不得不自己主動加班,來提高自己超額完成的計件數量,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即使他們每日工作12小時,每月所能領到的薪酬待遇也不過3000多元。

如果這從法理上來說,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員工加班也完全是自主的行為。

如果非要調企業的毛病,那也只能是它的薪酬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想要去告倒企業,那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所以在企業用工的工作時問題上,僅靠員工去反映起訴,幾乎是很難解決的。現在的企業明顯的違法工時制,已經越來越少了,更多的是去鑽研法律的空檔,這正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因此要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更多的還是要依賴頂層的設計和更加完備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確保勞動者的根本權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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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要看勞動合同簽訂的是固定工時制,綜合工時制,還是無固定工時制,這三種不同的工時制的簽約,直接影響了企業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就可以去告。

先簡單跟大家說說這三種工時制有什麼區別,以及在各自情況下工作12小時的情況。

1. 固定工時制。

一週五天班,每天工作時長八小時,這是固定工時制。

如果員工跟企業簽訂的是固定工時制,但是企業明文規定要求員工每天要工作12小時,這樣的企業按勞動法規定肯定是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的,不給加班費也要讓員工可以調休,否則就可以提起仲裁。

但是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公司對你的明文要求和你本人的打卡記錄作為證據。如果公司沒有書面要求,你沒辦法證明這是公司要求的話,大概率仲裁會失敗。光有自己的打卡記錄不行,因為公司可以說你是自願加班,不是公司要求。

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 綜合工時制。

有些生產型企業,或者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企業,經有關勞動部門批准,企業可以跟員工簽訂綜合工時制。

比如說三班倒,上12小時休36小時,平均下來每週工作時長42小時,就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上12小時休24小時,每週的平均工作時長就是56小時,明顯不合法,需要調整勞動時間或者支付加班費。

簽訂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週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3. 無固定時長工時制。

就是更加靈活,可以今天上12小時班,明天只上4小時班,只要不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跟綜合工時制一樣,勞動相關部門也會下來調研。

我原來公司經理級以上員工都籤的是無固定時長的,一線運營員工基本都是籤的綜合工時制的。公司是外企,比較重視國內的法律,也是儘可能地做到守法。當時勞動局就派人來調研,還會問我們問題,比如說“你們是自願簽訂的嗎”之類的,因為這種勞動部門可能更難監管,更容易出現灰色地帶吧。

【總結】所以題目中的工作時間是12小時,要看是哪種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接受加班的,勞動者也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或調休。建議勞動者把這些話都提前跟企業講好:給加班費或者能調休,那我們可以考慮加班。

最關鍵的,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要求,還希望你們加班的,加班前自己填好加班申請單,請領導簽字。將來一旦走到仲裁的地步,也可以作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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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綠皮書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際上呢?且不說沒有規模不成方圓的小型私人企業,連小編在京東的程序猿朋友也連日吐槽企業工作時長問題,近期還試圖離開上海回重慶養老(朋友是重慶本地人),她說她身體不好了,26歲的她前段時間體檢查出心臟不好,而她的工作狀態大多時候是早上10點到公司,晚上七八點回去,如618購物節等特殊時候她基本都會跨夜加班,在前段時間大強子出事以後,人人自危,某些小組還私下規定員工九點半到公司,晚上多加班,以防被請辭。

小編不認同這樣的固定時間制,若是有所值,想必抱怨不會這麼多,而現在出現這麼多爭議,大概是付出回報極度失衡。

從法律的角度給確切答案,對勞動關係有不服的,可先提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再提起訴訟,在保護傾斜向勞動者的勞動法規定下,基本一裁一補償,但在大環境下,少有人願意花這個時間精力去與企業做直接對抗,何況,這家如此,家家如此。但勞動關係的本質在於人,惜人的企業自會惜人,也能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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