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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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租(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户籍与原承租人同址以及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5、在政府征地、拆迁等主管部门下达了《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书》的地区,从暂停期限开始,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用地单位意见,没有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死亡更名除外);
6、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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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更名的居民应携带以下材料
1、承租申请人的书面更名申请。更名申请应注明房屋所在地点、双方关系、更名原因及共居人居住情况。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租赁合同;死亡更名的要有死亡证明(没有死亡证明的,应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外迁更名的携带户口外迁证明;以上材料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工作程序
1、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携带身份证共同到房管所将以上材料交给管理员,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填写《承租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同意变更承租人意见书》,并在相应位置签字按手印;
2、管理员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房屋状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无误后,填写《西城区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审核表》中相应内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给管理组长,不符合条件的直接答复住户;
3、管理组长进行复核、签字、盖管理组章后报管理所长;
4、管理所长进行审批、签字、盖房管所章,将材料报送中心资产经营部;
5、中心资产经营部有关人员审批、备案,然后通知房管所将材料取回;
6、管理员为申请人办理更名手续;
7、房管所档案员(资料员)将有关材料归档。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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