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财务,懂得合理合法使用「现金」很重要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在日常工作当中总免不了要使用现金,那么从企业出发,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现金呢?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法规原文链接在文尾)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完全按照规定来执行确实很难,但作为财务人员,至少应该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并在工作中尽力做到合理合法。

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我把以上这几条法律规定,整理成了下面的思维导图:

做财务,懂得合理合法使用「现金」很重要

现金结算的范围

总结一下就是,1000元以下,随便支付超过1000元,只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物资、以及出差人员差旅费,才能支付现金。

二、现金的使用限额

了解了现金的使用范围,那么,企业日常应该储备多少现金呢?

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做财务,懂得合理合法使用「现金」很重要

现金使用限额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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