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是否可申請變更或撤銷?


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是否可申請變更或撤銷?


答:男女雙方自願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如果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應當在登記離婚即領取離婚證次日起一年內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超過一年時間或一年內起訴,但人民法院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其訴訟請求將無法獲得支持。

也就是說:要關注兩個問題:1、領取離婚證次日起一年內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因為撤銷權法律上規定的時間就為一年;2、有證據證實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其他《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

只有在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形下,才可以撤銷。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登記結婚,2012年8月3日,位於某市房屋登記為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共同共有。2017年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登記離婚,並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某市房屋產權、轎車一輛全部歸男方所有。孩子歸男方所有,女方按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男方於離婚當日一次性支付女方20萬元;共同債務:購買某市房屋所欠銀行貸款由男方償還。”後被告不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登記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某市某房屋歸其所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該房屋尚欠銀行貸款由其償還。被告辯稱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爭議房產仍屬共同財產,並無證據證明其主張,不予採信。

判決結果:位於某市某房屋歸原告王某所有;該房屋尚欠貸款由原告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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