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借的錢又貸給我不認識的人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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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實質是借貸關係債務主體認定及被告的確定,涉以下兩種情形。

一、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如何認定。本問題給定的借款人是“見證人”,其又將款貸給了“我不認識的人”(下稱“他人”),比照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情形處理。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原告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擬訴被告的確定,應以事實為依據。擬訴可能存在的情形是出具借款憑據的人非實際借款人,而是出借人的朋友或者實際借款人的朋友,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先審核借款憑據是如何約定的,主要是關於由誰還款,實際簽字的人是誰,如果是口頭協議,可以採取事後錄音、微信、短信或者其他書面方式確定。

先看見證人與他人單獨、共同其出的或有關證據證明由誰出的借款憑證,繼而明確二人以誰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可單獨,亦可共同作為被告;其次,若只是見證人出借條,而實際收款人是他人,那麼他人並非擬訴的借款人,其僅僅是代見證人接受款項,無需承擔還款責任,故他人不應成為本訴的“被告”被訴至法院。

二、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在民間借貸中,存在著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的人)與實際用款人(即款項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出借人通常直接按名義借款人的指示將款項直接支付至實際用款人帳戶或由實際用款人向出借人出具收條。在此情況下,如何認定債務主體?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擬訴債務主體是見證人,可將其作為被告。但實操中,需要考慮到見證人與“他人”不一致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有必要或能夠將他人也列為被告或者是第三人,如此,對擬訴原告的權益保護更有力。

 



張握律師


見證人借的錢又貸給我不認識的人怎麼起訴?

你的意思是,借款人把你的錢又貸給別的你不認識的人,是這樣吧?這種情況會比較擔風險,因為民間借貸本身風險就比較大。假如借款人給你的利息是二分,這位借款人假如轉貸,利息就會加碼,這樣風險就又疊加一次。如出現這種情況,屬於債務人改變借款用途,是一種違約行為。你就應該採取止損的方式,終止合同要求債務人返還借款。假如對方不執行,你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該合同無效。(案件有問題私信我,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王萬東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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