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子沒有租出去,空置費誰來承擔?中介可否無責解約?

市民關女士近日撥打北京新聞廣播新聞熱線65159063(微信公眾號“問北京”)反映,她家把房屋委託給了一家中介公司對外出租,並簽署了相關協議。但受疫情影響,房屋一直沒有租出去。中介公司想讓關女士家承擔部分空置成本,遭到了關女士反對。那麼,疫情期間房主到底該不該承擔房屋空置成本呢?

委託租賃遭遇疫情怎麼辦

房子租不出去,房東承擔空置費?

關女士家在朝陽區松榆東里小區有兩套房屋,2018年12月30號她和小區附近的一家名為“北京愛家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中介機構簽署了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委託中介公司管理房屋並對外進行出租。房屋中介公司的服務期限是從2019年1月1號到2021年3月6號。不過關女士說,最近因為其中一套房子的出租問題,她有些苦惱。

關女士:委託給了當時周邊的“我愛我家”,疫情暴發之前,一套沒租出去。

疫情期间房子没有租出去,空置费谁来承担?中介可否无责解约?

從2月11號開始,關女士陸續收到中介機構的微信和電話。

關女士:中介說你的房子我們這邊是租不出去了,我們公司又不能去承擔空置費,我們需要讓房主來承擔空置費。

關女士告訴記者,房屋中介說,目前的疫情屬於不可抗因素,所以只能無責解約。

關女士:遇到了疫情,他們說現在他們進不去小區,他們沒有辦法帶客戶去看房子,再加上疫情,他說是屬於不可抗因素,所以要跟我無責解約,就是說從這個月開始就不給我們房租了。

但關女士表示,房屋中介的這種說法她不能接受。

關女士:籤合同的時候他說你只要把這房子委託給我們,有幾個月空置你都不用管。他是按照一年13個月來算,實際他給我12個月的錢,每年其實是有一個空置費的。

疫情期间房子没有租出去,空置费谁来承担?中介可否无责解约?

合同:只有規定空置期由業主擔責

記者在關女士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合同上看到,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在資產管理服務期間內,因為尋找客戶、客戶更換空擋等原因導致的空置保障服務費,關女士家給中介公司第一個管理週期為15天,第二個管理週期開始每個管理週期為10天的約定空置保障服務費。關女士認為,既然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除規定空置期由自己擔責外,其他空置期成本都應該由中介公司負責:

關女士:之前你已經答應我了,我的房子委託給你,幾個月的空置期你不管租不租得出去,都跟我沒有關係,你就應該履行這個合同,給我這個房租。

疫情期间房子没有租出去,空置费谁来承担?中介可否无责解约?

房屋出租委託合同/受訪者供

中介:希望共同承擔損失

事情到底是不是像關女士所說的這樣呢?記者以市民身份撥打了北京愛家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員的電話。這名工作人員證實確實聯繫過關女士協調空置期房租問題。

郭先生:出現這個疫情,公司這邊也損失特別嚴重,不管是資金方面還有哪些方面吧,就挺緊張的,以及這個期間好多小區根本就進不去。因為我們是中介公司,我們要轉付給房東房租,所以業主我們都去協商一下,看看是不是能適當減免一些房租,就是損失咱共同承擔唄。

關於關女士提到的房屋管理解約問題,這名工作人員說:

郭先生:由於不是我們的原因,是房子導致的原因,沒法出租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解約的,而且我們本著服務的角度,跟業主去談,也沒有說特別強硬的今天這個房子我必須給你退了,或者之類的,只不過是一直在協商當中。

專家:邏輯上說不通

在疫情期間,中介公司要求房主承擔房屋空置成本是否合理呢?房地產領域專家張大偉表示:

張大偉:企業在裡面是一個轉借方,如果說房主願意的話,那隻能說是房主的高風亮節,鼓勵這種行為。但是,如果房主不願意,這個合情合理合法。

張大偉分析說:

張大偉:這個交易行為核心來說本身就是住建部定義為高風險的一個租賃行為,這個房子中介租下來再轉租給別人,他的目的是為了吃差價。他變成一個投資行為的話,你不能說因為現在市場不好投資失敗了,你就找這個房主來退還一部分。那麼,你賺錢的時候你為什麼不分給房主呢,這個邏輯上說不通。

協商不成,中介無權解約

而對於房屋中介提及的解約這一事,張大偉表示:

張大偉:按照合同來,如果是中介機構想毀約必須要跟房主協商,如果房主不同意,那麼,中介機構是沒有任何道理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來做毀約改約的這麼一個行為。

紫乾律師事務所商事爭議解決部主任王焱也表示:

王焱:如果協商不成,我愛我家是沒有權利解除合同的。

多措並舉,共度難關

同時,多位業內人士認為,目前房屋租賃企業的處境可以理解,而很多種小型企業因為受疫情影響,都在面臨租賃成本等問題,他們也希望北京相關部門能夠多措並舉,幫助這些企業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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