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製品犯罪了嗎?

再見青春0852


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製品犯罪了嗎?以我們大家喜聞樂見的“天蓬元帥”的“肉身”為例,上面都蓋有紅、藍公章,這可不是“違反天條”之後的“刺配凡間”。“民以食為天”,“餐桌安全”大於天,經營肉製品如無此公章,就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一、生豬,不是你想殺,想殺就能殺。依據國家《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以外,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也就是說,基於傳統以及現實狀況,比如說農村春節前的殺“年豬”現象,就是一種個人自宰自食行為,不強制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除此之外其他面向市場的經營肉製品行為,必須依法強制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一般情況下,生豬產品上的紅色印章是動物檢疫部門的動物產品檢疫章,藍色印章是廠家加蓋的肉品品質檢驗章。“病從口入”,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從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我們不能隨意出入人罪,什麼情況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或者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國家有明確標準:(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三)、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屢教不改,兩年之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只具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就是“情節嚴重”,即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應依法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福不雙降,禍不單行”,違法從事生豬經營行為,不僅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行為,還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這就是我國刑法理論所說的“想象競合犯”,通俗點說就是“躺槍”,就是一種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基於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法不能“重複評價”某一種行為,因此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從一重處斷”。

天蓬元帥肉身,人民群眾摯愛!國家法律嚴令,經營肉類製品,定點屠宰檢疫,如若違反禁令,非法經營犯罪!食品安全大於天,嚴格執法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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