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時代:中國古代賦稅單位的演進

文| 梁靖愉,梁靖愉 ,華東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部


賦稅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活動,體現國家與各社會集團、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關係,是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歷朝歷代,賦稅的方式都不盡相同,經歷了極大的變革。


財富時代:中國古代賦稅單位的演進

1.“人頭稅”——“初稅畝”

人頭稅起源於秦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較為通行的土地制度為井田制,井田歸周王所有,領主從周王那裡獲得井田的使用權,並強迫奴隸集體耕種井田,再無償佔用勞動成果。這種勞役稅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人頭稅”,以“丁”為單位,繳納賦稅。而隨著鐵器牛耕的發展,在人口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很多勞動者私自開墾田地,貴族領主對於私有土地的瘋狂追逐,使得國家公田收入日益下降,因此各國不得不改變原有的以“丁”為單位的通過勞動方式納稅的制度。

公元前594年,魯國率先實行“初稅畝”制度,廢除以往的以“丁”為單位的勞役賦稅制度,轉變為以“地”——按實際丈量的土地面積來確定繳納糧食的數量,同時將私人貴族領主私自開墾的土地計算在內,這從根本上確定了國家統治權力對於私有土地的保護。商鞅變法就更加徹底地確定了這一種保護制度,允許土地買賣以及承認土地繼承權。這也奠定了往後數個朝代的以“丁”和“地”相結合的賦稅方式。從“人頭稅”到“初稅畝”的改革表明了統治階級掌握了對國家人力資源以及土地資源的雙重佔有[1],進一步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農耕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也實現了國家財政收入來源的穩定。


2.從“初稅畝”到“兩稅法”

兩稅法是我國封建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封建經濟的經濟權力,主要還是集中在田制稅法上[2]。唐朝安史之亂後,中央與藩鎮之間存在收入競爭,朝廷迫切需要加強財權。人口在戰爭中的不斷遷徙,使得以“人”為單位收納賦稅的難度不斷增大。社會矛盾不斷激化,唐中期以前的賦稅不僅重,社會還極度不公平,官員貴胄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權少繳納賦稅,稅制改革迫在眉睫。“兩稅法”應運而生,由宰相楊炎提出,其主要內容是: 以“戶”和“地”為單位進行徵收。戶稅,以“戶”人口數量以及“戶”的財產來考慮徵收稅額[3]。地稅,以“地”為單位,按照土地擁有的數量進行徵收。與此同時,“兩稅法”還有很多詳細的制度性規定,納稅人以居住地為標準進行納稅,即使是無固定住處的商人也要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款[4];納稅的期限在夏秋季節。“兩稅法”將納稅制度化,促進了國家財政收入來源的穩定,與此同時也體現了效率、公平以及輕稅的原則。納稅項目減少以及納稅週期的縮短都能夠極大地促進納稅效率。有錢的人多納稅,貧困的人少納稅,即使是居無定所的商人也要納稅,緩和了社會矛盾,體現了公平原則。有制度可循,使得朝廷沒有理由再亂課稅,體現了輕稅原則。

這樣一來,無論是“戶”的部分還是“地”的部分,資產都成了最重要的納稅依據。兩稅法的創立實現了從以“丁”到以“資”徵稅的轉變,與此同時開闢了我國古代以貨幣計稅的歷史先河,兩稅法規定可以用相同價值的貨幣代替實物完成賦稅的徵收[5]。兩稅法的實施開始漸漸改變中國的經濟中心,使經濟中心從北方轉到南方,江南地區漸漸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3. 從“兩稅法”到“一條鞭法”

每次賦稅史上的變革都伴隨著動盪的社會環境,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明朝萬曆年間,地主不斷兼併土地,地主豪強強佔土地,並運用一切手段規避賦稅,使得朝廷財政收入入不敷出,農民破產,社會矛盾加劇。明朝後期貪汙腐敗嚴重,腐敗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政府的稅收來源,進一步激起了老百姓的不滿。明朝後期,商品經濟開始發展,商品經濟的繁榮推動了白銀貨幣的流通,為“一條鞭法”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一條鞭法”規定“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糧”,“一條鞭法”首先是以擁有土地的多寡來徵稅,統一以銀代役,將“丁”銀基本攤入到“地”稅中去[6]。同時,將各類複雜的稅目和複雜的徵收形式逐一合併,體現了簡便以及效率原則。再者實行“一條鞭法”的課稅人是政府,直接由官府的公差來收稅。“一條鞭法”還取消了徭役,農民上交銀兩便可,一律由政府出錢僱人應役。

“一條鞭法”開始了“賦”和“役”的基本合一,基本實現了從“丁”和“地”相結合的方法轉變到了以“地”為單位的徵收方法。“一條鞭法”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一條鞭法”規定除了少數賦役以外,其他各種賦役都折現成銀兩徵收,促進了實物稅向銀兩稅的轉變,使得更多百姓投身到封建手工行業中去,促進了白銀的流通和增長,為當時的資本主義萌芽奠定了基礎[7]。


4.從“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

清初繼續沿用了明朝後期的“一條鞭法”制度,地有地稅,丁有丁銀,雖說“丁”銀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攤入到了“地”稅中去,但對於無地或是少地的農民來說,繳納“丁”銀還是很重的負擔[8]。因此很多人選擇隱瞞戶口,也有很多農民為了逃稅跑到深山老林中去,使得全國人口數量停滯,出現了“有可耕之田,但無農民耕種”的局面[9]。

“攤丁入畝”是明代“一條鞭法”的深化,其廢除了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人頭稅,將丁銀徵收歸併為田賦徵收。該制度的出臺是為了緩和長期以來土地兼併出現的社會階級矛盾問題。清政府入關後,大量貴族鄉紳兼併土地,普通百姓擁有土地的人丁越來越少,“丁銀”越來越難徵收,而這些貴族鄉紳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免繳賦稅的,使得朝廷財政收入連連下降。

雍正時期的“攤丁入畝”使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併;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攤丁入畝”簡化了收稅程序,保護了國家賦稅的徵收。

“攤丁入畝”標誌著中國賦稅制度從以“丁”和“地”為單位徹底發展為以“地”為單位徵收。隨著朝廷對戶口管制的放鬆,農民和手工業者可以自由擇業,調動生產的積極性,既促進了社會生產的進步,也促進了封建時期資本主義的萌芽。


5.結論

四種賦稅制度的改革標誌著中國四次納稅單位的演進:“丁”——“丁”和“地”——“丁”和“資產”——“地”。這四種演進都是基於特定的社會現實所產生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經濟基礎決定政治、制度、文化的發展。土地制度[10]的每一次變化都伴隨一次稅制改革。無論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承認土地私有化,亦或是唐朝藩鎮割據,明清時期的土地兼併,之後都伴隨著一次稅制改革。四種賦稅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一步一步解放了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為生產力的進步、資本主義的萌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註釋:

[1]晉龍濤.“初稅畝”芻議[J].農業考古,2013,04:59-63.

[2]韓萬渠,姜福洋.中國古代賦稅制度變革淺析[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3:62-64.

[3]李永剛.唐兩稅法芻議[J].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05:43-47.

[4]豆建春,馮濤.稅制變革、人口增長及其對中國歷史演進的長期影響——基於“兩稅法”前後的考察[J].財經研究,2016,01:61-71.

[5]吳慶陽.從“兩稅法”到“分稅制”——中央地方博弈下的財政稅收制度[J].開發研究,2009,03:76-80.

[6]李永剛.明朝“一條鞭法”芻議[J].經濟問題探索,2011,10:21-23+29.

[7]邊俊傑.“一條鞭法”新解[J].江西社會科學,2011,11:137-141.

[8]劉亞中,張秀紅.由乾隆《潁州府志》看攤丁入畝稅制改革[J].中國地方誌,2011,09:48-52+5.

[9]劉亞中.清前期潁州府賦稅徵收試析——基於乾隆《潁州府志》的考察[J].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1,03:45-52.

[10]陳鋒.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與田賦徵收[J].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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