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南醫大女生遇害案是否過了追訴時效?


2020年2月23日,南京警方發佈通報稱,28年前發生在南醫大的女生遇害案件成功告破了。這起陳年舊案之所以能夠成功告破,歸功於當年保存完好的生物學證據,雖然避免了因時過境遷而喪失鑑定條件,最終成功比對出了真兇,但是刑事追訴時效會因28年之久對兇手束手無策嗎?由此引發的追訴時效問題法律界爭論不休,大家各抒己見,展開了激烈討論。

何為追訴時效?刑法追究犯罪是有“有效期”的,在刑法的追訴時效限期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犯罪的人,過了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南醫大女生被害案發生於1992年,原則上應當適用行為當時的1979年刑法。按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般經過20年就不再追訴。本案從犯罪之日算起,早已超過了20年的最長追訴期限。此外刑法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然而,當年公安機關雖然立案偵查,但沒有對真兇麻某鋼採取強制措施,那麼其就不能被追訴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無論是1997年刑法,還是1979年刑法,還都規定了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可以通過最高檢的核準追訴延長追訴時效。所以說,正義雖遲到了28年,但一定有依據讓它實現,不必擔憂。

假如不經報送最高檢核準的話,是否還能繼續追究犯罪?刑罰的防範作用,決不在於刑罰的殘酷,而在於有罪必究,刑法除了報請最高檢核準的例外規則,還有追訴時效延長制度規定。追訴時效延長,是指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無限延伸的制度。

關於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現行1997年刑法與行為當時1979年刑法規定有一定區別。

1979刑法第77條: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997刑法第88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究竟適用1979年刑法規定還是適用1997年刑法規定呢?筆者從有關文章看到,現有觀點仍存在一定分歧。儘管各自都有相對合理的理由支撐,但是誰是誰非的判斷並不一目瞭然。

根據97年《刑法》第12條關於刑法溯及力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解決新舊法律變更時的重要指導原則,具體而言,如果舊法處罰較輕,則追訴時效的計算不受新法的影響,在新法生效後繼續參照舊法計算時效;如果新法處罰較輕,則在新法生效之前,適用舊法的追訴時效標準,而在新法生效之後,則應當適用新法另行計算追訴時效。

本案發生在1992年,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適用1979年的刑法規定。

2000年公安部《關於刑事追訴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指出:“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問題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六批指導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闡明,當年雖然發現但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已經超過20年追訴期限,再對其追訴就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1979《刑法》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據此,倘若要無期限地追訴犯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追訴時效延長事由發生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以後。司法機關對行為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表明公安機關對案件已經開始立案偵查,檢察院或者法院已經受理案件。此時公權力已經介入,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揭露懲罰犯罪分子罪行的序幕已經拉開,這裡強制措施所指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法定的強制措施。

第二,行為人存在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關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和標準,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按照張明楷教授觀點,逃避偵查與審判,應限於積極的、明顯的、致使偵查審判工作無法進行的逃避行為。例如,司法機關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後故意逃跑的,致使司法機關遲遲無法追訴。行為人故意偽造證據,證明其有精神疾病等,因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逃避偵查和審判的。

以下情況不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例如,對行為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的期限已到後,辦案機關並未對其變更強措施,也沒有任何傳喚、送達移送告知書,沒有對其訊問,沒有送達起訴書,完全放任不管,不了了之,行為人一直沒有變更住址或者聯繫方式,或者基於正當理由遠走他鄉。

本案中,28年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並偵查,但因破案條件不足,未鎖定犯罪嫌疑人,更沒有對兇手麻某鋼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直到2020年2月23日,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麻某鋼,所以本案不符合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條件。如果本案繼續追訴下去,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同級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李耀輝:南醫大女生遇害案是否過了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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