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看上”企业高管?律师:自证清白需重点关注3点

大家好,这里是胖乎律师普法专栏。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导语:一般而言,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更高的职能,也承担这更重的责任,因此也易面临较为棘手的问题,而有些罪名就比较“青睐”企业高管,今天我们就来谈论一下——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职务侵占罪?

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进行基础了解: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这项罪名,主要是打击对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而这项罪名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是否实施了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还要从犯罪的主体、主观等方面进行认定。



通过上面的介绍想先大家已经了解了职务侵占罪是一个怎样的罪名。

二、职务侵占罪为何频频找上企业高管?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职务侵占罪这项罪名最易找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高管更容易接触到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财物;另一方面,企业高管拥有相对较高的职能,并掌握一定的实际权力,能够对公司资产进行一定的运用。

有部分的高管或单位的其他人员因没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做出了涉及犯罪的行为,而还有一部分的企业高管,对这方面的问题认识不够全面,误将单位的财物当做个人财产,最常见的例如单位配备的车辆、电脑或是其他财物,还有的企业高管,在处置单位财物时,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很有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有些是因为自身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明,对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明。

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企业高管已然是职务侵占罪的“高危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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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指职务侵占如何自证清白呢?

如本身并无侵占单位财物的目的,而因其它原因对单位的财物进行了处置,从而被指职务侵占,这种情况下如何自证清白呢?

根据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方面,要证明自己并没有犯罪,除了对是否属单位人员,是否为单位财物进行认定外,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收集,证明自己的清白。

1、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这一点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占财产的故意,其行为并不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案例:钱某在某民营企业,利用企业资金为自己缴纳了近两万元的社保费用,但经法院查明,钱某符合社保缴纳的条件,因此不能证明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能认定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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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并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如果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利用非法手段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那么将不能够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严某某的公司被甲公司并购,并被甲公司聘为高管,却不料甲公司称严某某侵占单位买下的土地,但实际上,甲公司的并购土地就是严某某原公司的财产,严某某与甲公司的员工签订了并购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严某某将注册公司的30万元及拍卖土地六百余万元均追认为并购款。

也就是说,严某某所谓“侵占的资金”已通过公司并购的方式又还给了甲公司,严某某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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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权范围内的支出,符合公司正常开支及公司规定

这说明,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单位资金的情况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梁某某、何某某在实际共同经营期间,通过公司法人批准和许可后,财务人员报销了其亲属飞机票款,属于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支出,是否符合公司正常开支及公司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所用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信通过上面的一些案例解析,大家已经了解了,在哪些情形下是不能够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同样的,在证明自己清白的时候,就要根据自身行为的性质以及资金、财物的使用情况和单位相关规定掌握对自身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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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企业的高管和其他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是职责所在,如果从中发生某些误会造成不利于自己的情形,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及时的收集证据,避免让自己陷入被动。

一方面,企业高管或其他人员对相关法规的认识不够;另一方面,企业在相关规制方面也有不完善之处,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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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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