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始,被告人李勇在乐美陶瓷公司任瓷砖销售业务员,负责东南片区。2016年6月被告人李勇发现其心脏有病需要大量金钱,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和以妻子王美兰的名字开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一些购买瓷砖的小客户如罗某、李某、潘某安、李某南等人,并跟客户讲这是公司的账户,客户打钱到被告人李勇的私人账户后,被告人李勇截留不上交给公司,而以自己负责的一些在公司有预付款的授信客户如赖某国、颜某莲、王某华、章某银、孟某、陈某云等人的名义从公司发货给小客户,后又在有预存款客户间互相拆借填补空缺,从而达到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从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共截留侵占公司货款337727元。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3日,小客户罗某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21972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兰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周某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20714.2元)将瓷砖发给罗某。

2、2017年3月13日,小客户杨某1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40760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兰账户(邮政银行卡62×××78)。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颜顺莲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38360元)将瓷砖发给杨某1。

3、2017年6月21日,小客户艾某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20610元转至被告人提供的王美兰账户(工商银行卡62×××11)。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孟某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20970元)将瓷砖发给艾某。

4、2017年7月25日,客户王某1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26100元转至被告人提供的王美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62×××7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孟某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27028元)将瓷砖发给王某1。

5、2017年8月30日,客户王某1又向被告人李勇购瓷砖,通过妻子王运香将货款32020元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62×××7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颜顺莲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32564元)将瓷砖发给王某1。

6、2017年8月27日,客户廖某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44013元转至被告人提供的王美兰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颜顺连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44395.4元)将瓷砖发给廖某。

7、2017年9月9日,客户刘丹良(刘某2)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21642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兰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陈建云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21874元)将瓷砖发给刘丹良。

8、2017年9月15日,客户刘某2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通过哥哥刘某海将货款26325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兰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陈某云的名义(公司发货价值27261元)将瓷砖发给刘某2。

9、2017年9月30日,客户李某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25418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李某秀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62×××73)。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颜某连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25425元)将瓷砖发给李某。

10、2017年12月1日,客户李某南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通过妻子潘某1将货款24700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兰账户62×××45(与中国工商银行卡62×××11为同一卡)。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颜某连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24505元)将瓷砖发给李某南。

11、2017年12月4日,客户潘某2向被告人李勇购买瓷砖,并将货款40207元转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李某秀账户(农商银行卡62×××72)。被告人李勇收到货款后并未交给公司,而将货款截留自用。却从公司以发货给授信客户颜某连的名义(公司发货单价值38419元)将瓷砖发给潘某2。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占公司财物337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的犯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属于自首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属自首的依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李勇20**年8月14日到建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但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8时到建山派出所报案,建山派出所2018年5月16日受案,并传唤犯罪嫌疑人李勇进行了讯问。被告人李勇不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该公诉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勇侵占公司财产,用于治病,且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