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延长假期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随着复工潮的开启,各地企业陆续开工,然而疫情仍在持续发酵,收入锐减,工资、租金、贷款却需要照常支付,如何降低支出成本、卡死现金流已经成为企业的生存之本,本期文章将结合现行法律及各地方政府政策解答企业最关心的几大问题,为企业熬过经济寒冬,提供一份减负指南~

一、员工、薪资问题

01. 三种工时制下, 延长假期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① 标准工时制:延长假期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加班处理,安排员工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支付200%的加班费,具体参照下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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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综合工时制:员工应核准其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内的出勤小时数,如果综合统计周期里员工的实际出勤时间超过法定标准,超过部分按1.5倍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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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定时工时制:

员工的薪酬核算不受此次延长假期的影响。虽然有些地区规定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向其支付工资的,但主流观点认为企业是不需要向其支付延假期间的加班工资的,因为延长假期只是计薪休息日不是法定节假日,可参照周休息日对待,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在周休息日加班,企业是不需要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的。

02. 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 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 关规定支付工资。

03

. 确认感染新冠病毒正在接受治疗的员工,其工资如何发放?

答: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4 . 复工后,按地方政府要求外省回来员工仍需要在家隔离,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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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做好各级机关单位春节提前返岗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加强外省返岗人员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所有外省返岗工作人员信息统计,组织做好 相关人员返回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由湖北省返回我省的居家医学观察 14 天,由其他省份返回我省的居家医学观察 48 小时,居家隔离观察时间以到达我省时间为准。

居家隔离期间与家人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每天早晚测体温 1 次,并记录在册;若出现发热或者干咳、气促、肌肉酸痛无力等症状要立即向本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并进 行进一步诊治,各级机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外省返岗人员管理。

《哈尔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 10 号公告》第八条

2月8日后,凡哈尔滨区域外返哈来哈人员,一律实行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隔离)14天。凡来自疫区的人员,一律暂缓返哈。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四)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05. 无法按时复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如果不需要员工立刻复工的话,可以考虑调休假;如果上述情况均无法适用,对于长期无法返岗的员工,可以考虑安排待岗。

【 法律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6. 受疫情影响企业全面停产停工,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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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各地区停工、停产生活费标准存在差异,仅举部分省市标准供参考:

1.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支付:广东、广西、江苏、浙江、湖北、河北、河南、青岛、山西;

2.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支付:北京、重庆、安徽、山东、四川、青海

3.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

【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劳动部,施行日期 1994 年 12 月 6 日)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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