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原因不明,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金吗?

法律知识要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在劳动法实务中能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却是各执一词,劳动者一般是主张被单位违法辞退的,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行离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涉及到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查明这一事实对诉讼的结果极为重要。

因此,这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说一词的情况下,该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呢?目前尚未有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实务中各地的做法存在的差别也比较大,但是有不少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达到在适用上的统一性。

例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裁决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少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从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这个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上述条文中出现的行为,例如开除员工的,用人单位做出了书面的开除决定,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就做出开除的原因进行举证,以证明开除员工是否合法。在双方各说一词,又都无法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显然并不能适用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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