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从参加工作开始到正式转为公办教师期间不视同交养老保险,合理吗?

zh夕阳无限


楼主您好,民办教师从参加工作到开始转为正式公办教师期间,这个期间没有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我觉得应该来讲是正常的。为什么呢?你民办教师期间确实是没有这个事业编制的,所以说不能够正常的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现在的事业单位人员,也是需要正式的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才可以认定自己的一个实际缴费。所以说并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一个说法了。那么你只能够根据自己的一个实际缴费年限来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你的实际缴费年限越多,那么你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就越多。这样的话你才能够获得一个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所以说这个是合理的。当然有些时候民办教师他也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果说你民办教师期间参加了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话,那么就可以享受到累积缴费年限的待遇,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你就可以享受到一个较多的养老金待遇。但是你民办教师期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就没有相应的一个缴费年限的认定。


社保小达人


绝对不合理!像2014年以前退休的是不用扣养老保险的,退休工资是以教龄多少按照比例百分比来计算退休工资的!!14年前应该是不用交养老保险的!我们这里15年又听说过要补以前教龄的保险!说全部要补交,逐步补!财政拨款部份,自己出部份!吓得我一算,我要交一万多(我代课八年后转正的)!以前教师工资就几百千来块钱一个月!要交也不多,但一下要补几年(说逐步来),也很吃力的!如果真要补交,每三年或五年来补,也要扣了大半年现在的工资才能慢慢补上!这大半年没工资发叫我们吃西北风吗?又后来不了了之!


帅锅155835746


如果情况属实,这种做法确实是不合规定的,但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问题,实际上原先国家教委对有关问题进行过明确答复。根据1980年教计字179号文件,国家教委答复: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者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之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他为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过去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出现题目所说的特殊情况,应当是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此“民办教师”非彼“民办教师”。我们国没有接触过历史的人认为的民办教师,普遍认为是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

实际上在2000年以前民办教师是一种特定的称呼,民办教师是在国家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地区),没有教师编制的老师。从90年代开始,国家就开始逐渐转化民办教师,最终2000年彻底关停了民办教师制度。

如果是现在民办学校的教师,实际上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保,缴纳五险一金,也就不存在视同缴费的问题了。

即使是2000年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教师,国家在2011年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代课教师应当有劳动关系主体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一种。

因此,现在的民办教师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第二,民办教师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认可连续工龄。其实各个地区,由于民办教师数量的不断膨胀,从80年代开始就中断了民办教师审批。如果不是正规批准的民办教师,肯定是无法认可连续工龄的,这是文件要求的前提。

文件中明确的是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为民办教师的时间,如果我们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后期辞职去干其他事情,这样也是不可以进行连续工龄认定的。

所以,总体来看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认定问题,理论上还是应当从最后一次被聘任为民办教师的时间开始计算。在2014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以后都是以实际缴费为准,不再出现视同缴费了。


暖心人社


民办教师转正时,当民办教师期间的工、教龄都可以连续计算!

至于社保是否视为连续缴费年限,应依社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某时间点以前(多数省是1986年)有部分不想干辞职和没得干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称作: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近年政府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广东最高每月900元人民币!

1、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是在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中小学校任教的非编制教师!民办教师是农业户口的农村农民,他们挣的是生产大队统筹的工分回农业社生产队分红和国家的少量补贴“民办公助”,寒暑假期也照常按月发放。民办教师虽然不是国家编制内的教师,但却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农村就是公社和大队集体办学的教师,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所以不能称民办教师为临时教师或代课教师!

民办教师1957年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国家在某时间界限(各省不同,多数是1986年)已关停民办教师人口,不再产生民办教师。

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证)的民办教师并经省、县级教育部门备案,持证民办教师是国家认可的。符合转正条件的持证民办教师,通过考试和少量推荐教龄特别长的民办教师分批转正,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部分省市已经全部转正入编。

有少数省市为了节约财政支出,只对81年(各省有差异)前参加工作的持证民办教师转正入编,而81年后参加工作在86年整顿合格取得证书的民办教师只有部分省市转正入编。于2000年已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近五百万的民办教师、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我们的政府、民办教师加上民办教师的学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民办教师这个称呼(名词)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影响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民办教师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称呼(名词),是不容篡改的!

2、原民办教师

原民办教师在近几年才有的说法,如果一定要有原民办教师这个词,也是专指在某时间界限(各省不同,多数是1986年)关停民办教师入口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辞职、辞退而离开教学岗位的、他们已成为以前是民办教师,政府还惦记着他们,现在要给他们生活困难补贴的那部分民办教师称为原民办教师!并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民办教师与原民办教师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把所有的民办教师都叫做原民办教师,是不公平的、不允许的!


物理佬75957


罗总你好,民办教师从参加工作开始到正式转为公办教师期间,不是从交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认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民办教师,那么确实它是不属于事业编制的一个主体,所以说也没有办法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是合理的。

当然在转为正式教师以后,具备了事业编制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说你是在2014年之前就已经转为正式的一个事业编制的话,那么这个时候都可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了。所以说你的这个养老保险的失踪缴费年限也只能够从你正式成为教师编制,企业才能够被认定。

因为本身民办教师来讲,他是和这个正式教师还是有很大的一个区别的,所以说民办教师工作期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所以你的这个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就要从你正式成为教师以后开始计算,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懂社保


现在的有些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同三十年前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不是同一概念!

三十年前的民办教师是指乡镇村办学校的教师,而不是现在的私人办学聘请的教师!三十年前的代课教师也要分公历学校的代课教师和乡镇村办学校的代课教师,那个时期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都是一样的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培养人才贡献青春!应该视为缴纳社保!

后来一些私立学校开办的学校的任职教师的社保应该由私立学校老板来缴纳社保!

当然如果现在的有些代课和民办教师仍然是在国办学校和乡镇村集体办的学校任教,那仍然应该视为缴纳社保才对!

个人观点!


综改1


合理不合理不是教师说了算。好多当年的“民办教师”任课几十年,把大半生的时间都贡献给了教育事业。转正了,计算工资的时候却是从转正日期开始算。从年轻干到50多岁做无效劳动,现在人老珠黄,工作业绩显然不比当年了。身体也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了,真是有苦难言啊。


木锤193


可以肯定的说是不合理的。因为前后从事的工作都是教育,民办教师的认定最低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政府是党的一级组织,具有法律效率的,所以不合理。


日月同宇


民办教师转公民教师以前,他们干的是公办教师的活,获得的是农民的甚至低于农民的收入,请问这也合理吗?


老八192079913


应该从参加工作时算起,民办,代课,指连续任教的。(担任教师)。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中间如有间断,如担任其他职务,(非教师行业,回生产队任会计,回大队任文书,或抽调到从事非教师行业。),则从第二次从事教师行业计起。前面的任教年限不予认可,我的一些同事便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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