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收回時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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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是村集體按照村民需要,分配給村民建設住宅房屋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使用權則在村民手中。不過村民對於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能夠買賣、出租或非法轉讓,對於宅基地上的附屬物,比如房屋、樹木等私人財產則有權利處置。只要你依法擁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你在上面建造了房屋,國家就不會隨便收回。即使是遇到統一規劃建設,這宅基地在規劃建設的範圍之內,需要徵收的話,也要村民同意以後,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後,方可收回。

宅基地會被依法收回的幾種情況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很多年輕人選擇了外出打工到城市發展,這樣一來,有的在城市裡買了房子安頓下來。原來在農村的房屋被閒置起來,這也是當前農村人員減少,空心村逐年增多主要原因。時間一長,有的閒置房屋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壞甚至倒塌等現象,如此一來就面對宅基地被依法收回的情況。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指出,農村房屋閒置倒塌兩年之後,如果宅基地沒有恢復使用,在農村土地確權時就不能予以登記,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所以,從這一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只要是你的戶口還在農村,屬於一戶一宅的村民,即使是你在老家的房屋因為閒置年久失修後倒塌,村集體也不會馬上將你名下的宅基地收回去的。這期間還有兩年的期限,在這兩年中,如果你依法申請重建,那麼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在你的手中的。如果超出兩年的期限,那麼村集體才會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戶多宅的村民,如閒置房屋倒塌後,宅基地會被村集體立即收回

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且規定實行一戶一宅原則。但是在農村,由於種種原因,或是繼承或是歷史遺留原因,很多的村民都擁有多處宅基地。不過,雖說有多處宅基地,也只能居住使用一處房屋,其餘的處於閒置狀態。當這些閒置房屋出現倒塌時,就會被村集體立即收回,這種情況不存在兩年期限。

進城落戶的村民,在農村的房屋倒塌後,宅基地會被常見於依法收回

大家都知道,農村的宅基地僅限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使用。一旦進城落戶,將戶口遷出村莊,那你就不再屬於村集體組織成員,雖然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你還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但你的房屋已經不能重新翻建。一旦房屋倒塌,你也就失去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依法收回。

對農村閒置宅基地進行依法收回,也是盤活農村的閒置宅基地資源,推動農村宅基地改革工作開展的需要。除去以上幾種情況以外,村集體是不會收回村民正在使用的宅基地的,除非是遇到修建高速、高鐵或者是城市統一規劃需要徵收農村土地。當然,遇到規劃需要搬遷而徵收宅基地,會根據當地標準給予搬遷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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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根據字面意思,國有土地即為國家所有權的土地;而集體土地則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屬於集體土地的一種。


宅基地國家是否有權收回?這個問題的描述是不夠嚴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轉讓後因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等原因國家需要使用,才叫收回。而集體土地所有權並非國家所有,所以在國家需要利用集體土地時,應當進行徵收而非收回。


對宅基地進行徵收時有補償嗎?答案是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或者集體的其他土地應有:1、土地價值補償;2、地上附著物補償;3、安置補助費;4、青苗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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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收回是有補償嗎?

我們國家的土地,分為兩個性質:一種是國家所有制的土地,叫國有土地;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制土地,叫集體土地。根本談不上國家是否有權收回的問題。農民的宅基地,是集體性質的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房屋存在,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就歸房屋所有人長期使用;如果房屋不存在了,這個宅基地就自然迴歸集體經濟組織,一樣也不存在是否收回的問題。


農民自己建造的房屋,和農村宅基地完全是兩個概念。房屋是農民的私有財產,而宅基地是歸集體所有,這是兩回事兒。但只要房屋存在,這個宅基地就永遠隨房屋一起歸房屋所有人使用。對農民個人的私有財產,也就是我們這裡所說的農民的房屋,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隨意收回,保護農民的私人財產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
如果農民的房屋長期閒置,沒有人居住,也無人打理,房屋自然倒塌,這種情況的宅基地

,也就自然迴歸集體了。如果這個房子沒人居住,但房子還存在,集體要想收回,房子的主人還要求保留,這種情況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無償收回是不合理的。
目前農村正在進行新農村建設,為了保證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證農村合理規劃,也許要對一些舊的房屋,或者閒置房屋進行拆除。這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堅持實事求是,在保證正常規劃的情況下,儘可能不傷害農民的利益。絕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分青紅皂白,以收回宅基地的名義強行收回農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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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新政策出臺後,很多人申請不了宅基地,很多人的宅基地不能確權,不能過戶登記,大家都擔心國家會不會收回宅基地。

那麼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收回時有補償嗎?

首先,國家有權依法徵收宅基地,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所謂依法徵收就是指法律規定,國家因公共建設規劃用地需要,可以依法徵用農民宅基地。並依法給予經濟補償或者提供集中住房安置補償,國家在需要用地的情況下,依法徵收宅基地是具有強制性,國家徵用與開發商徵用性質不同,房地產開發商徵用宅基地農民可以談條件,國家徵用是不能談條件的,依法按規定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農民無條件服從。國家徵收宅基地等於是出錢給農民購買宅基地,它不存在無償收回的情況。



其次,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國家徵收與村集體收回是兩個不同概念,徵收是一種買賣行為,必須給予經濟補償,收回是無償的,在宅基地沒有使用權人的情況下依法收回。什麼意思呢?宅基地所有權屬村集體,只有村集體成員才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且一戶人家只能使用一處宅基地,村集體成員可以無償無期限的使用一處宅基地。但非村集體成員就不一樣了,比如繼承了房子,暫時可以由於房子存在佔用宅基地,房子沒使用價值了,村集體就可以收回宅基地,還有村集體成員一戶多宅的情況也一樣,房子沒使用價值了,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多餘宅基地,不存在經濟補償,在房子有使用價值情況下,村集體不會收回宅基地,即使要收回也應對房屋拆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總之,國家徵收宅基地和村集體收回宅基地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是有補償的,後者屬於無償收回,但農民的一戶一宅宅基地除了國家依法可以徵收外,村集體是無權收回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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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收回時有補償嗎?

國家和集體有權利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收回宅基地要給予補償,除非村民自己違法在先。

宅基地使用權的收回制度關係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屬於《立法法》第 8 條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屬於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土地管理法》第 65 條規定了三種事由:一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三是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事由還沒有作出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宅基地閒置的收回事由。

通常宅基地如未經批准違法佔地建房或者欺騙相關部門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宅基地,且不賠償的居多。

村民建新不拆舊、五保戶絕戶的、在較長期限內未使用宅基地、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等等,村集體報經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這種情況下獲得賠償是不完全的。

政府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因鄉鎮規劃調整如新農村建設、拆村並居、村莊改造等需要用地的;在履行相應程序後可以收回宅基地,此種情況下政府應給予村民完全且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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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國家有權收回嗎?收回時有補償嗎?


  • 宅基地作為農民專享的一項福利性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戶基本生活的需要,符合條件的農戶都可以申請宅基地,而且農戶宅基地的使用是沒有年限限制的。如果農戶按照宅基地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宅基地,是不會被收回的,即使徵用拆遷,那也是有補償的。



宅基地的用途是給農戶建房用的,農戶申請了宅基地,也要按照這個基本用途來使用,如果農戶的宅基地失去了保障農戶建房這個性質,宅基地對農戶來說也沒有了保障居住這個需求,這就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幾種情況,農村宅基地是會被無償收回的。


一是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在宅基地上面建設工廠、商鋪等;二是違反一戶一宅政策,非法獲得的其他宅基地,對合法一戶多宅的,現在正在試點有償退出;三是宅基地長時間閒置,房屋倒塌以後閒置兩年以上的;四是不是農村人繼承農村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後,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


以上情況,宅基地是會被無償收回的,徵用作為收回的一種,是有補償的。按照規定農村宅基地需要徵用拆遷的,按照規定給予補償,這個補償分為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宅基地補償歸村集體,房屋補償歸農戶個人,拆遷以後村集體要給村民劃分新的宅基地或分配安置房(這部分費用稱安置補助費,不需要安置的,費用補償給個人)。


總之,農村宅基地一般情況都不會無償收回,即使要徵用,也是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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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宅基地的問題,國家有權收回,收回的時候有補償嗎?

你都知道這個宅基地都是國家的,那麼他們有沒有權利收回呢?他想要收回的時候那不是一個文件的問題嗎?

當然是有權收回的

那對於這個宅基地的問題,國家有沒有權利將它收回去呢?我想知道這個農村裡面的土地不管是宅基地還是經營承包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所以面對於國家需要這些土地的時候,你覺得不能夠收回去嗎?我個人覺得說回去是非常容易的也是非常簡單的問題

只要他出個文件,那麼就能夠把這些土地收回去,所以面對這個問題,大家覺得能不能夠把這個土地收回去,難道不能夠說回去?開的是玩笑話嗎?

所以在我們看來,當然是可以有權利把土地收回去的,面對這個問題大家不用太奇怪或者說太多的疑問,這樣不利於我們的統一。

當然會有相對應的補償

那你收回這個宅基地而言,相對應的補償那肯定是有的,不管是徵用土地還是一般的收回宅基地

當然每個地方會根據經濟情況不一樣的情況會給予整個經濟補償,有不同的價格進行補償

比如說農村裡面的收回宅基地的情況給予安置房,那麼這種情況之下確實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

給予安置房之後呢,如果是屬於拆遷的情況,也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價格是多少呢?其實每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他的補償的價格也會不一樣。

在我們這邊農村裡面的宅基地徵用的時候,他的經濟補償價格一般都在5萬塊錢以上。

所以面對這個問題可能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每個人都有不一樣的想法,所以因為這個問題,大家覺得補償多少比較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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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宅基地的收回問題,我們可以說,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使用權歸農民,村集體在宅基地使用權喪失使用資格的情況下,可以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這是國家賦予農村村集體的權力,但不是國家進行收回,因為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制,不是國家所有。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法中明確規定,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根據規定,農村村民依法擁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在符合一戶一宅的基本規定情況下,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期限是永久的。但是超出一戶一宅規定,而又是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些房屋,在房屋倒塌後,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那麼,這種情況都包含那些房屋呢?

一,按照規定,農村宅基地申請,應該建新折舊。申請新的宅基地時,應該同時簽訂協議,只要建設了符合一戶一宅標準的新房屋,舊房應該拆除,舊房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收歸村集體。

二,超出一戶一宅標準,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多出的宅基地,比如繼承父輩的老房,或者一戶一宅政策出臺以前購買的已經過戶的農村房屋,這些房屋的使用權都不再是永久,而是變為長期,這些房屋不可以翻建,只可維護使用,待房屋自然倒塌以後,這些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該由村集體收回。

三,城鎮人口通過繼承房屋得來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也為長期,和農村多出一戶一宅標準以外其他合法住宅一樣,不可以翻建,待房屋倒塌後,村集體也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對於農村宅基地的收回問題,有很多農民有疑義,也有意見,這是沒有充分理解國家宅基地管理政策的一種下意識的抵制。在農村,確實有一部分宅基地是祖上留下來的,但是自從我國建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以後,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收歸集體,這個時間從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60條發佈之日起。試問,即使你對國家的政策有疑問,在農村,1962年以後,有幾個家庭沒有通過申請的方式,依法免費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重新建設房屋的?一邊通過申請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而一邊又想把祖上遺留的宅基地所有權不歸公, 這種想法,是不是也太自私了?如果你不歸公可以,你家世世代代就守著祖上留下的宅基地,別再申請建設新房,你樂意嗎?

綜上,對於政策性的收回農村宅基地,國家是沒有補償的,因為你的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終止,不存在補償問題。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權未終止的情況下,國家鼓勵農民有償退出宅基地,比如有些農民不再在農村生活,或者依法繼承的房屋用不上,都可以把這些宅基地使用權自願退出,根據政策規定,自願退出宅基地,或者在拆遷等政策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都是應該獲得相關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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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私有之,要收出錢另買地方。


泉泉141498491


國家在正常情況下無權收回。遇拆遷或村鎮合併建住宅小區。但須補償宅基地使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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