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很常見,律師提醒:你瞭解嗎?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這是胖乎律師的普法專欄。

很多我們日常中接觸到的糾紛,或者違規行為,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最常見的處罰方式就是依照《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重要法規。

相信不少人瞭解或是接觸過依照《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情形,但是你可能不瞭解,其中也有可以從輕、減輕甚至不予處罰的情況。

首先,需要大家瞭解的是《治安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處罰方式一般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方式。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很常見,律師提醒:你瞭解嗎?

哪些情形可以減免處罰?

接下來,就向大家介紹,什麼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可減輕或減免處罰的部分人群

除了以上五條,還有其他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嗎?

首先,先來介紹,針對部分人群,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這一條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從輕或減輕處罰並不是不處罰,依照事件造成的後果以及惡劣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雖不予處罰,但會通知其監護人,並責令其監護人負起相應的責任,對其行為、認識以及態度予以矯正。

除此之外,還有兩類人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

《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但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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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特殊情形可以減輕或減免處罰?

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情形是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但是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可以不予處罰。

以上就是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了。

寫在最後,律師的話

通過工作實踐和參與經辦的一些案件,我意識到,很多糾紛和矛盾的產生多是由於溝通的不到位,使得矛盾激化,造成暴力衝突,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更有甚者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而結局往往是兩敗俱傷。

其是從《治安管理條例中》可以看出,有些問題程度較輕,並未造成大的影響或是社會影響,依照《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使人意識到自己的問題,並在日後改正即可,但是,一旦行為過激則很有可能涉及犯罪。

在此,提醒各位,理智看待問題和矛盾,遇到難以解決的糾紛可以請專業人士進行調解協商,避免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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