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監獄中的特殊庭審:還原20年前200萬元貪汙案

一場監獄中的特殊庭審:還原20年前200萬元貪汙案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2001年2月,一起貪汙公款200萬元案在河南省開封縣(2014年10月更名為開封市祥符區)這個70餘萬人口的小縣城內掀起了軒然大波。2019年10月,陝西省咸陽市雁塔監獄內的一場庭審,讓這個“懸浮”近20年的貪汙案終於塵埃落定。被告人汪海洋的人生經歷為“躲過初一,躲不過十五”這句俗語作了生動註解。

200萬元交款單均系偽造

2001年2月16日,時任某銀行河南省開封縣陳留分理處主任的汪海洋給其單位業務科長打了一個電話說請假一天,然後就像從人間蒸發了一樣音信全無。親友、同事都滿腹疑惑,好好的分理處主任為什麼會消失呢?好好的工作也不要了,美滿的家庭也不管了?

汪海洋消失數日後,該銀行開封縣陳留分理處就接待了開封縣民政局工作人員馬小強持4張該銀行的現金交款單、本金為200萬元的取款業務。但工作人員未找到這4筆業務賬目,且發現4張現金交款單與正常業務不符,就立即向行領導作了彙報。銀行初步核實瞭解到,這200萬元是民政局的馬小強通過汪海洋存入該行的,但這4張交款單均系偽造,便當即報案到當時的開封縣檢察院。

15年追逃音信全無

2001年,200萬元可謂是驚人數字,開封縣委、縣政府及該銀行系統的領導均非常重視。開封縣檢察院於2001年3月1日決定立案,3月2日決定刑拘汪海洋。同時迅速成立專案組,兵分兩路,一路負責偵查取證,一路負責抓捕。偵查取證組進展非常順利,取得了當時縣民政局參與該案件所有人員的證言,調取了當時轉存這200萬元的所有銀行票證,並對其中取款憑證的筆跡與汪海洋的筆跡進行了鑑定比對,確認取走該款的人確實是汪海洋無疑。但抓捕組卻處處受挫,始終找不到汪海洋的下落。幸好證據已經偵查到位,所有證據均指向汪海洋涉嫌貪汙犯罪的事實。2001年3月16日,開封縣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海洋。因汪海洋始終在逃,便將汪海洋列為網上追逃對象。此後15年,汪海洋依然音信全無。

網上追逃發現線索

2016年,一個名叫柳子豪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公安分局網上追逃,且寶雞市渭濱區公安分局民警發現其網上追逃的柳子豪與河南省開封縣公安局網上追逃的汪海洋酷似,人臉比對近似度90%以上。2018年6月1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柳子豪被寶雞市渭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辦案期間,渭濱區公安分局民警訊問柳子豪,並與開封市祥符區檢察院聯繫確認,柳子豪正是2001年從開封潛逃的某銀行陳留分理處主任汪海洋。汪海洋因獲刑有期徒刑五年被送往陝西省咸陽市雁塔監獄服刑,隨後渭濱區公安分局將該線索移交給開封市祥符區監察委員會。

重啟調查揭開真相

開封市祥符區監察委接到該線索後,於2019年2月12日對汪海洋立案調查,印證了貪汙200萬元公款的事實。祥符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檢察長第一時間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會同主管副檢察長抽調骨幹力量投入辦案。在全面、細緻審查案件卷宗的基礎上,3名檢察官在主管副檢察長的帶領下驅車往返於開封、咸陽數次,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汪海洋訴訟權利和義務,詳細訊問其犯罪事實、採用的手段。

經依法審查查明:1999年年底,時任某銀行開封縣陳留分理處主任的汪海洋找到其戰友——時任開封縣民政局副局長吳天剛,以拉存款名義讓民政局把公款存入陳留分理處,吳天剛和時任開封縣民政局農保處主任馬小強向時任局長的劉鎮龍彙報後,商定將農保處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200萬元存入陳留分理處,協議定期一年,除國家正常利率外另支付農保處8.5萬元。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1月24日,馬小強和農保處出納尚一倩分四次共交給汪海洋現金200萬元。汪海洋偽造現金存款單4張及1張200萬元的活期存摺交給農保處。

200萬元公款到手後,汪海洋首先拿出8.5萬元用於兌現約定,51.5萬元以現金形式保管,140萬元存到以馬小強名義開戶的存摺上,此存摺實際由汪海洋本人掌控。後汪海洋將140萬元本金及利息陸續全部取出並清戶,均用於個人開支和投資。汪海洋終因無法償還,於2001年2月走上背井離鄉的逃亡路。

監獄中的庭審

2019年10月24日,開封市祥符區監察委調查人員、區檢察院公訴人、區司法局指定辯護人及區法院審判人員,齊聚咸陽市雁塔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汪海洋貪汙公款200萬元案。檢察機關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依法指控汪海洋犯貪汙罪的事實,汪海洋當庭認罪服法,庭審進展順利。

開封市祥符區檢察院依法認定,汪海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騙取並佔有公共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貪汙罪。

開封市祥符區法院認為,汪海洋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因汪海洋系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罰。

2019年10月28日,祥符區法院依法判決汪海洋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萬元。

至此,汪海洋貪汙公款200萬元案塵埃落定,潛逃近20年的汪海洋也沒能逃脫法律的審判,最終還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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